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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2-02 | 來源: 星島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湯遠熙弑母 | 字體: 小 中 大

本報記者馮瑞熊
湯遠熙案主審法官在判刑時,提及道德罪責(moral culpability)壹詞,有法律界人士解釋,moral culpability其實近似中文「天理不容」的意思,反映被告在犯案過程時,應該負上的道德責任。他認為要明白道德罪責,最好是從實例著手。
法律界人士李溢舉例稱,如果有人犯下販運人口罪名,若他是將販運的人當作家庭傭工,道德罪責將會較輕;相反他將販運的人賣到妓寨為妓女,道德罪責則會較重。同樣地,如果壹個人被控醉駕,若他血液含酒精量只是超標少許,道德罪責也會較輕,但若他超標數倍,甚至「行數步便跌壹交」,仍然去駕車,道德罪責自然重很多。
根據《牛津字典》(Oxford Dictionary),culpability是指對錯誤的責任,例句更列出「刑事法壹般均會反映道德錯誤的責任及應承受的譴責」(The criminal law normally reflects cupability and blameworthiness for moral wrong in a general sense)。 【獨家稿件,謝絕任何形式轉載。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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