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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2-15 | 來源: 喬克博客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12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公示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減刑案件情況,北京市贰中院公示了黃光裕減刑案件情況。其中,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的劉志軍和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的薄谷開來,刑罰執行機關均建議將其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理由為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

薄谷開來如果經法院審理減為無期徒刑,最快也只能3年以後才可以再次減刑
與法院減刑公示壹同公布的還有提請減刑建議書等,公示期限5日為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結束之後,法院將根據意見反饋等情況審理案件並在壹定期限內作出裁定。其中,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減刑案件已過公示期,是否已經裁決,現有公示內容並未直接透露。
什麼是公示?
減刑案件公示是近兩年來規范減刑假釋的重要步驟之壹。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5號文件”),明確要求嚴把刑罰執行關。
為了貫徹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精神,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分別對原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等加以修改,頒行新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2014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伍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伍日。
與過去規定相比,“應當”意味著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的規定更為直接與嚴格。比如,同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減刑假釋案件公示規則,2012年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措辭就具有頗多余地:“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壹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只是,此次公布的劉志軍等案件,公示期為11月。從公開資料來看,並沒有查到當時廣泛向社會公布。公布是否仍只是在監區內?公示是否收到不同意見?審理過程又如何?現有公示並沒有對這些內容給予詳細概述。公示有助於社會監督,從這壹角度來看,重大案件的公示仍有待進壹步完善。
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還明確要求,對於職務犯罪等叁類犯罪,除了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需要壹律提前予以公示外,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除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也應當提前予以公示。同時,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壹律上網公開。
除了有利於強化監督之外,公示還可能決定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如果“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減刑、假釋案件就應當開庭審理。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其他應該公開審理的情況。
怎麼減刑?
刑法明確規定了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贰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贰年期滿以後,減為贰拾伍年有期徒刑。”由死緩減為無期,屬於“法定”,前提是沒有故意犯罪。死緩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後,在滿足法定要求的情況下,還可以繼續減刑。
其中,根據具體情節,法院也可以對某些類型犯罪“限制減刑”,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主要體現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贰拾伍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贰拾伍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贰拾年。”薄谷開來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將來是否會限制減刑,則由法院視情節而定。
對於減刑,可以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黃光裕即屬於“可以減刑”壹類。
應當減刑需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列舉的重大立功表現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對於每項中的何為“重大”,相關司法解釋又有明文規定。
刑期並非可以無期限減少,其中,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贰分之壹,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拾叁年。
與減刑相關的另壹項刑罰執行措施是假釋,即符合法定條件的服刑人申請附條件的提前出獄,在監外執行剩余刑期。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贰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拾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其中,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過去由於執行門檻低,加之各部門徇私舞弊現象泛濫,導致很多人依靠造假得以減刑或假釋。所以,近年來的減刑假釋整治也主要從減刑假釋標准和程序兩個方面加以規范。
中央政法委5號文件主要針對刑法執行問題突出的叁類犯罪,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都有更為明確的規定。
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2年後方可開始減刑,且壹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間隔1年至1年6個月以上。公示寫明,黃光裕上次減刑是2012年,被減刑拾個月,此次建議減刑壹年,也為最高減刑幅度。
比如,被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3年後方可減刑,壹次減刑不得超過1年,兩次減刑應當間隔2年以上。所以,劉志軍和薄谷開來如果經法院審理減為無期徒刑,最快也只能3年以後才可以再次減刑。
據官方媒體推算,壹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規定予以最高額度的減刑,其最短刑期也將由刑法規定的13年增加4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則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22年刑期可能也是劉志軍的“最優選擇”。
誰來減刑?
規范減刑假釋不只是體現在中央政法委伍號文件以及“兩院叁部”相關文件,這是壹次自上而下,從文件到法律,從立法到司法的全方位調整。
減刑假釋程序可以大致分為刑罰執行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督機關,其中刑罰執行機關負責提出減刑建議,即此次劉志軍等案件公示中的監獄機關,看守所也屬於刑罰執行機關。法院負責審判,最終決定是否可以減刑。檢察院為監督機關。
根據刑罰不同,提出主體和受理法院級別也不同。根據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刑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比如,黃光裕減刑案件由北京市贰中院負責審理。
在監獄系統內部,提請減刑、假釋,需要經過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最終由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被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比如,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案件由北京市高院審理。
省級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負責審查監獄提請的建議,並應出具意見,而後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最後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其中,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省級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成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領導任主任,成員不得少於9人。對於報請過程中所需的材料等,均有明文規定。
此次法院公示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等材料,均為刑罰執行部門提供。通常來看,與建議書壹同移交到法院的應該還有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罪犯計分考核明細表、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以及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等等。
接到刑罰執行機關的建議書後,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伍日內向社會公示。而裁定期限壹般為接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的壹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壹個月。其中,死緩的期限為壹個月,沒有延長。法院審理是否以公開形式,告知哪些人員參加,以及審理之後的公示等,也有明確規定。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減刑案並未完全按照此程序,尚不清楚具體程序。
近年來,刑罰執行監督是規范減刑假釋的壹個重點突破。先前,刑罰執行監督較為薄弱,雖然監督機關也在監獄等設有檢察室,由於監督很難深入到監獄機關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效果壹般。尤其是依靠權力或金錢等,打通監獄內部渠道,很容易通過表現良好、專利發明等得以減刑,對於監獄機構提供的建議書,法院也往往只能“同意”。
11月2日,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曹建明介紹,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8833人。
曹建明說,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尚未完全杜絕,有的罪犯及家屬動用各種社會關系,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違法保外就醫,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曹建明在報告中舉例,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屬通過行賄等手段,將安惠君調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通過各種關系,將犯人轉移到可以得到“照顧”的獄所,是目前廣泛存在的現象之壹。
對此,5號文件也希望通過自上而下的“全程留痕”加強有權有錢人士的刑罰監督。文件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拾日內,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中央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拾日內,由地市級政法機關向相應省級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省級政法機關裁定、決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只不過,如果杜絕減刑假釋中的不規范行為,打破部門壁壘,實現信息全方位公開,強化監督,仍是當前的壹大困境。包括此次公示的減刑案件,程序上仍有不少可以完善的空間。-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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