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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12-15 | 来源: 乔克博客 | 有2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刘志军 | 字体: 小 中 大
12月1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公示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减刑案件情况,北京市二中院公示了黄光裕减刑案件情况。其中,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的刘志军和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的薄谷开来,刑罚执行机关均建议将其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理由为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

薄谷开来如果经法院审理减为无期徒刑,最快也只能3年以后才可以再次减刑
与法院减刑公示一同公布的还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公示期限5日为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结束之后,法院将根据意见反馈等情况审理案件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其中,刘志军和薄谷开来减刑案件已过公示期,是否已经裁决,现有公示内容并未直接透露。
什么是公示?
减刑案件公示是近两年来规范减刑假释的重要步骤之一。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把刑罚执行关。
为了贯彻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精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分别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加以修改,颁行新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与过去规定相比,“应当”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的规定更为直接与严格。比如,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规则,2012年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措辞就具有颇多余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只是,此次公布的刘志军等案件,公示期为11月。从公开资料来看,并没有查到当时广泛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否仍只是在监区内?公示是否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过程又如何?现有公示并没有对这些内容给予详细概述。公示有助于社会监督,从这一角度来看,重大案件的公示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还明确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除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需要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外,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也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同时,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除了有利于强化监督之外,公示还可能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如果“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就应当开庭审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该公开审理的情况。
怎么减刑?
刑法明确规定了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死缓减为无期,属于“法定”,前提是没有故意犯罪。死缓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在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还可以继续减刑。
其中,根据具体情节,法院也可以对某些类型犯罪“限制减刑”,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主要体现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薄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将来是否会限制减刑,则由法院视情节而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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