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5-12-15 | 來源: 喬克博客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劉志軍 | 字體: 小 中 大
接到刑罰執行機關的建議書後,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伍日內向社會公示。而裁定期限壹般為接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的壹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壹個月。其中,死緩的期限為壹個月,沒有延長。法院審理是否以公開形式,告知哪些人員參加,以及審理之後的公示等,也有明確規定。劉志軍和薄谷開來減刑案並未完全按照此程序,尚不清楚具體程序。
近年來,刑罰執行監督是規范減刑假釋的壹個重點突破。先前,刑罰執行監督較為薄弱,雖然監督機關也在監獄等設有檢察室,由於監督很難深入到監獄機關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效果壹般。尤其是依靠權力或金錢等,打通監獄內部渠道,很容易通過表現良好、專利發明等得以減刑,對於監獄機構提供的建議書,法院也往往只能“同意”。
11月2日,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曹建明介紹,2010年1月至今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88833人。
曹建明說,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尚未完全杜絕,有的罪犯及家屬動用各種社會關系,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違法保外就醫,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曹建明在報告中舉例,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屬通過行賄等手段,將安惠君調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通過各種關系,將犯人轉移到可以得到“照顧”的獄所,是目前廣泛存在的現象之壹。
對此,5號文件也希望通過自上而下的“全程留痕”加強有權有錢人士的刑罰監督。文件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拾日內,由省級政法機關向相應中央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決定或者批准後拾日內,由地市級政法機關向相應省級政法機關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省級政法機關裁定、決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只不過,如果杜絕減刑假釋中的不規范行為,打破部門壁壘,實現信息全方位公開,強化監督,仍是當前的壹大困境。包括此次公示的減刑案件,程序上仍有不少可以完善的空間。-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