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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1-30 | 來源: 秦漢博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永康 | 字體: 小 中 大
洪道德說,壹般來說,判決書如果寫明退繳、追繳、收繳全部贓物贓款,那麼就意味著與此對應的違法犯罪所得已全部追回。也就是說,上述10名“老虎”的貪腐所得約2.7億,應該基本上已經追回。
其余10名獲刑“老虎”,包括貪腐金額超過3,000萬的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等,判決書的表述多為“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洪道德表示,判決書如果采用“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表述,而不是全部退繳、追繳,就意味著其貪腐所得只追回了壹部分,司法機關仍在追繳中。
沒收的個人財產也上繳國庫
其中3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是劉鐵男、周永康、王素毅。姚木根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郭有明、沈培平、王永春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其余人均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或數拾萬。22名獲刑“老虎”共計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2,490萬。
洪道德說,跟追贓追回的金額相同,沒收個人財產的金額,也會上繳國庫。
他表示,通常情況下,對於沒收個人財產等財產刑,法院量刑時會考慮其貪腐受賄所得,不過,其貪腐的主觀故意程度也是量刑標准之壹,“如果主觀惡意性強,比如索賄,那麼量刑標准也會相應提高”。-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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