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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2-05 | 來源: 夏冰博客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天津爆炸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震驚海內外的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結果終於公布,123人被問責,5名省部級官員建議處分。
國務院近日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壹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建議處分5名省部級官員: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宗國英,天津副市長孫文魁,天津副市長何樹山,交通部副部長何建中,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魯培軍。?
2015年8月12日,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現役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等標准和規定統計,已核定的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1元人民幣約合0.154美元)。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於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於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包括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不再給予處分。
調查組建議依法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並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同時,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調查組還查明,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質量未受到影響。沒有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病例。目前,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處置,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正在進行分類處置與修復。對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長期環境和人員健康影響,有關方面正開展持續監測評估,並采取防范措施。-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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