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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2-10 | 来源: 金融时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央行的主导地位是由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决定的,一旦金融机构倒闭,最终还是需要央行出手。基于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激励兼容原则,系统重要性机构须接受央行监管。现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5年5月的文章中已经表达了央行的忧虑:“今天我们有个别需要补课的内容。因为有些改革过去曾经打算做,但由于遇到危机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被耽搁了下来。如果没有强有力措施,不下大的决心,不清理财务不健康问题,不引入市场经济规律,银行体系将很难存续!”
作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央行现在明确承担了一个新的职能:宏观审慎。为此,英格兰银行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而美国则成了了由财政部和美联储牵头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笔者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监管者角色应该体现在:1)设立“宏观审慎局”,专司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预警和防范;2)设立“审慎监管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
2、合并三会,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混业趋势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合并三会可以有效地将部门边界内部化,从而消除相会推诿的局面。在新的“金监会”之下,设立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由金监会主席协调各部门的难度大大小于协调三会的难度。金监局将行使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产品实施监管的职能。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出现了央行与金监会的双重监管,其分工是:央行关注审慎监管,金监会关注业务与合规监管。双重监管当然增加成本,但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3、修改法律,实施功能监管:如果摒弃机构监管的理念,即使合并和三会,依然会面临对众多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实施功能监管的关键是:1)修法扩大证券、银行、保险的定义,以法律定义来适应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2)监管当局须按照法律定义来实施监管。例如,《证券法》修订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证券就是收益的凭证,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益,可以均分、转让或者交易。按照这种定义,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证券业务。因为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具备把资金汇集在一起、由理财产品的发售方进行管理、为投资者收益进行投资、由投资者承担风险、而管理人只收取管理费这样一些特点。它是典型的资金信托,而这种资金信托由于份额化,由于可以交易,所以,它本身就是一种证券,应该由证监会实行统一的监管”。
4、设立“中国金融消费保护局”:金融创新越复杂,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的弱势就越明显,消费者保护就越重要。在金监会存在“监管俘获”、央行只关注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有必要成立“中国金融消费保护局”。为确保其独立性,建议该局像审计署一样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刘鹤指出:“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要确保金融消费保护局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赋予其对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的权力。
5、立法明确地方金融办的法律地位、权限与监管责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目前各地纷纷设立地方金融办(局),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地方金融办的角色一直处于尴尬、模糊与游移状态。鉴于中国国家之大,让地方金融办分担一部分监管职能是必要的。例如,如果云南省金融办事先具备明确的监管角色,泛亚交易所危机就不致于发展到如此规模。在泛亚出事前,中央监管部门很可能不了解、不关注这么一家机构,但云南金融办不可能不关注,这是地方金融办的独特信息优势。但正如泛亚事件所揭示的,在对地方金融办赋权的同时,必须警惕地方政府“发展金融”与“监管金融”的利益冲突。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应该立法界定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第一,应明确地方金融办对总部在本地的机构负有金融风险处置的首要责任,以抑制其发展金融的冲动;第二,应授权地方金融办在中央层面未明确监管的情况下,对本地的创新金融/类金融实施必要的监管,从而为中央层面的监管积累地方实践经验。当然,一旦出台全国性的监管规定,地方金融办应服从全国规定;第三,应赋予地方金融办与其责任相匹配的监管权限和人才资源,让地方金融办逐步敢于监管、善于监管。
6、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独立性和专业性:“四万亿刺激”及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失控,再次暴露出中国银行业及监管部门独立性缺失的老毛病。2015年的人造牛市和随后令人惊愕的救市,更令国际投资者对中国金融监管能力产生质疑。世界银行前专家王君批评说,“证监会始则托市、继则救市。一个没有明确使命任务和独立性的金融监管当局,必然刻意揣摩上意,既没有可信度,也得不到市场的尊重…… 金融监管者事无巨细地层层向上报告请示,使得权力和责任过度集中在高层领导,也使得当事者可以轻易卸责,但是却永远无法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政治家应该认识到,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金融已经是一项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基础性制度”,而不是可以被操控的工具。作为基础性制度,必须具备可预期性,这要求规则的稳定性、执法的专业性。截至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既没有稳定而清晰的目标,也缺乏对法治的尊重和坚守。这一问题如不重视,中国将陷入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危机。要解决这一稳定,一方面需要修改法律明确监管部门的使命,但更重要的是要求政治家学会“自我谦抑”,尊重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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