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03-11 | 來源: 荏苒博客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達賴 | 字體: 小 中 大
自達賴喇嘛出走印度後,時常以西藏人的精神領袖自居,抨擊中共在西藏的所作所為、人權狀況。作為反擊,中共也常以達賴統治時期西藏殘酷的農奴制抨擊達賴。2008年4月16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即刊發了徐醒生文章,細數達賴統治時期的西藏人權狀況。
達賴喇嘛出席第拾肆屆諾貝爾和平獎得主世界峰會
(圖源:法新社)
1959年前,西藏還處於拾肆世達賴喇嘛的統治之下。那時,西藏實行的還是封建農奴制度,直到1959年3月10日,以達賴喇嘛為首的上層少數分裂主義分子發動武裝叛亂失敗並逃亡到國外,西藏開始實行民主改革為止。達賴喇嘛統治下的西藏人權狀況究竟是什麼樣子的呢?是否如達賴喇嘛鼓吹的那樣,是世外桃源般的“香格裡拉”呢?筆者翻閱了各種文獻資料和有關檔案,看到的卻是觸目驚心的壹幕。
請看達賴喇嘛統治西藏時期的兩份檔案:“熱格:本處需進行天女敬食佛事,需頭顱肆具、腸子拾副、淨血、污血、廢墟土、寡婦經血、麻風病人血、各種肉、各種心、各種血、陰地之水、旋風土、向北生之荊棘、狗糞、人糞、屠夫之靴等物,務於20日送往次曲康。次曲康19日”
“致熱刀頭目:為達賴喇嘛念經祝壽,下密院全體人員需念忿怒拾伍施食回遮法。為切實完成此次佛事,需於當日拋食,急需濕腸壹副,頭顱兩顆,各種血,人皮壹整張,望立即送來。束斯基稍夏帕空”
為了壹次普通的佛事活動和給達賴喇嘛過生日,卻要多少農奴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樣血淋淋的事實,正是達賴喇嘛統治時期人權狀況的真實記錄。
達賴喇嘛統治下的西藏封建農奴制度是壹種比歐洲中世紀農奴制還要殘酷、黑暗的社會制度。保護和維系農奴主經濟利益的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的政教合壹的政治制度。它從精神和政治上對人民實行統治和壓迫。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擁有等級森嚴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拾叁法典》、《拾六法典》,按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把人劃分為叁等九級。規定“人有上、中、下叁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叁級”。藏王、大小活佛及貴族屬“上等人”,商人、職員、牧主等屬“中等人”,鐵匠、屠夫和婦女等屬“下等下級人”。各等人的生命價值差別巨大。這兩部法典規定,作為“上等上級人”的“命價”為“無價”,或“遺體與金等量”;作為“上等中級人”的“命價”為“叁百至肆百兩”(黃金),而被列為“下等下級人”的鐵匠、屠夫、婦女等,“命價”則僅為“草繩壹根”,“殺鐵匠、屠夫等,賠命價草繩壹根”(詳見《拾叁法典》第柒條“殺人命價律”)。
為了維護這種“叁等九級”的制度,法典嚴厲懲罰以下犯上的行為。《拾叁法典》第叁條明文規定:“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第八條規定:“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說。”《拾叁法典》第肆條“重罪肉刑律”更規定肉刑為:“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處死等”。不僅各級政府設堂辦獄,而且大的寺廟、各莊園領主、部落頭人也可辦案。在現存的壹份由達賴親署給各宗本等官員的命令中就重申,哲蚌寺有權處理各種訴訟案件、定罪量刑。當時種種肉刑施行相當普遍,大量的資料和照片都反映了那時西藏人權的真實狀況:
農奴布巴被領主挖去了雙眼,牧民貝姆洪貞因偷拿半小袋青稞被領主剁去右手,安多縣牧民推托被部落頭人砍掉了壹只腳……
達賴統治時期的西藏地方政府稱噶廈政府,是貴族、僧侶聯合專政的政權組織,設噶倫4人,叁俗壹僧。“譯倉”和“仔康”是其最重要的兩個機構。“譯倉”設大秘書4人,均為僧官。它負責處理壹切印信文書,負責僧官任用事宜,協調寺廟與政府的關系。“仔康”全為俗官,負責管理地方財政、發布政令和俗官的任用培訓等。
噶廈政府下設基巧(專區)和宗(縣)。農奴主由寺院(上層僧侶)、官家和貴族及其代理人組成,號稱“叁大領主”。歷代被封為貴族的大約400家左右。1959年以前,噶廈系統共有貴族197戶,其中大貴族25戶,中等貴族26戶,小貴族146戶。擁有經濟實權的上層喇嘛約4000余人。整個農奴主階層人口約占當時西藏人口的5%。
在舊西藏,占人口總數95%的農奴由“差巴”、“堆窮”等階層組成。占農奴60%-70%的“差巴”,是給農奴主支差的人。“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是差巴破產後形成的,其社會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約占農奴的30%-40%。“朗生”,意為“家裡養的”,是奴隸,占西藏總人口的5%。他們沒有任何生產資料,沒有絲毫人身權利,被農奴主視為“會說話的牲畜”。
寺院、官家、貴族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這些生產資料主要是達賴喇嘛封賜的。他們擁有對土地的支配權、世襲權和經營權。
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同生產資料壹樣,被農奴主作為財富占有,沒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農奴主之間可以隨意將農奴及其子女互相轉讓、抵押、贈送或買賣。農奴結婚,要經農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贅的繳納贖身費。不能支差或出外謀生者,要繳納人役稅,以表示對農奴主的依附關系。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農奴主可以收回他們耕種的差地和牲畜、農具;死亡無嗣的,則沒收其財產。
以下是壹份把人有償轉讓的契約,現將其抄錄如下:
茲有乃瓊寺扎倉的屬民索南普尺之女,名拉巴,其母逝後曾由埃丁巴撫養。乃瓊寺大喇嘛之大管家,已付給埃丁巴撫養費白銀拾贰章嘎。現將該女轉讓給差巴沖堆巴,立約支付追加差役,言明今後差巴沖堆巴應無條件全部支付其內外等所有差役,並應隨時接受活佛官員的任何指派,該女亦應全力以效。今後該女婚嫁與否均可由你等考慮決定,但該女之後代的人身隸屬關系,仍列於乃瓊扎倉之差簿,此條不得有違,壹旦發生奸猾之類的行為,不僅不容,並不論何人,壹律嚴管懲處。
立契人:沖堆家
拉巴(手印)
保人:傑布(手印)
藏歷火龍年贰月拾日立
還有壹份領主間互相交換屬民的契約,契約全文如下:
現有日曲寺屬民佛堂看守大叔之子歐珠,和本甲雄屬民哲加·降央旺傑之子旦真旺傑贰人,經寺院和施主雙方議定,業已對換。今後上述歐珠的所有後代均由本甲雄任其領主;旦真旺傑的所有後人全由日曲寺為其領主。現已協定,為保證今後彼此任何壹方不再更改爭議,特立此約,壹式贰份為憑。
申日司庫(印)
日曲吉索(公章)
藏歷水虎年六月壹日立
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還有差役、高利貸等。而且西藏各地賦稅繁多,如土地稅、草場稅、人役稅、出生稅等。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宗谿的差役多達數拾種。繁重的勞役占農奴全部勞動量的60%-80%。此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實物差。在達賴喇嘛統治時期,叁大領主都放高利貸,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強制性質。農奴借債拾分普遍。因實際利率太高,許多農奴壹旦借債,子孫後代還不清,成了越還越多的“子孫債”。壹人借債,幾家擔保,叫“連環債”。壹旦借債人破產或逃亡,擔保戶要替其還債。壹旦無力還債,則可以用人抵債。以下就是兩份以身抵債的契約。
契約壹:屬民次旺饒登夫婦以女兒、幼子抵債契文
奪松莊園之屬民次旺饒登夫婦,因欠乃東德康大宗銀糧,無力償還,不得已將女兒根松頓單和幼子白瑪單增抵送德康以還債務。上述子女的後代均為德康屬民。
契約贰:扎西曲達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無償勞動拾年以抵債的契文
那日莊園扎西曲達因欠拉讓肆拾克(每克約14公斤)糧,無力償還,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服拾年勞役以抵債。……壹旦發現稍有違背,將遵照本地法令自負罪責。
1959年前的西藏,社會財富高度集中,80%以上被不到人口總數5%的農奴主占有,而占人口總數95%的農奴,大約只占社會財富的不足20%。廣大農奴的生活極為貧困,日益惡化。請問:達賴喇嘛口口聲聲要維護的“西藏人民的人權”,就是這樣的人權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