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03-11 | 來源: 荏苒博客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達賴 | 字體: 小 中 大
噶廈政府下設基巧(專區)和宗(縣)。農奴主由寺院(上層僧侶)、官家和貴族及其代理人組成,號稱“叁大領主”。歷代被封為貴族的大約400家左右。1959年以前,噶廈系統共有貴族197戶,其中大貴族25戶,中等貴族26戶,小貴族146戶。擁有經濟實權的上層喇嘛約4000余人。整個農奴主階層人口約占當時西藏人口的5%。
在舊西藏,占人口總數95%的農奴由“差巴”、“堆窮”等階層組成。占農奴60%-70%的“差巴”,是給農奴主支差的人。“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是差巴破產後形成的,其社會地位比“差巴”低,生活比差巴苦,約占農奴的30%-40%。“朗生”,意為“家裡養的”,是奴隸,占西藏總人口的5%。他們沒有任何生產資料,沒有絲毫人身權利,被農奴主視為“會說話的牲畜”。
寺院、官家、貴族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這些生產資料主要是達賴喇嘛封賜的。他們擁有對土地的支配權、世襲權和經營權。
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同生產資料壹樣,被農奴主作為財富占有,沒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農奴主之間可以隨意將農奴及其子女互相轉讓、抵押、贈送或買賣。農奴結婚,要經農奴主同意,嫁出或外贅的繳納贖身費。不能支差或出外謀生者,要繳納人役稅,以表示對農奴主的依附關系。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農奴主可以收回他們耕種的差地和牲畜、農具;死亡無嗣的,則沒收其財產。
以下是壹份把人有償轉讓的契約,現將其抄錄如下:
茲有乃瓊寺扎倉的屬民索南普尺之女,名拉巴,其母逝後曾由埃丁巴撫養。乃瓊寺大喇嘛之大管家,已付給埃丁巴撫養費白銀拾贰章嘎。現將該女轉讓給差巴沖堆巴,立約支付追加差役,言明今後差巴沖堆巴應無條件全部支付其內外等所有差役,並應隨時接受活佛官員的任何指派,該女亦應全力以效。今後該女婚嫁與否均可由你等考慮決定,但該女之後代的人身隸屬關系,仍列於乃瓊扎倉之差簿,此條不得有違,壹旦發生奸猾之類的行為,不僅不容,並不論何人,壹律嚴管懲處。
立契人:沖堆家
拉巴(手印)
保人:傑布(手印)
藏歷火龍年贰月拾日立
還有壹份領主間互相交換屬民的契約,契約全文如下:
現有日曲寺屬民佛堂看守大叔之子歐珠,和本甲雄屬民哲加·降央旺傑之子旦真旺傑贰人,經寺院和施主雙方議定,業已對換。今後上述歐珠的所有後代均由本甲雄任其領主;旦真旺傑的所有後人全由日曲寺為其領主。現已協定,為保證今後彼此任何壹方不再更改爭議,特立此約,壹式贰份為憑。
申日司庫(印)
日曲吉索(公章)
藏歷水虎年六月壹日立
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還有差役、高利貸等。而且西藏各地賦稅繁多,如土地稅、草場稅、人役稅、出生稅等。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宗谿的差役多達數拾種。繁重的勞役占農奴全部勞動量的60%-80%。此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實物差。在達賴喇嘛統治時期,叁大領主都放高利貸,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強制性質。農奴借債拾分普遍。因實際利率太高,許多農奴壹旦借債,子孫後代還不清,成了越還越多的“子孫債”。壹人借債,幾家擔保,叫“連環債”。壹旦借債人破產或逃亡,擔保戶要替其還債。壹旦無力還債,則可以用人抵債。以下就是兩份以身抵債的契約。
契約壹:屬民次旺饒登夫婦以女兒、幼子抵債契文
奪松莊園之屬民次旺饒登夫婦,因欠乃東德康大宗銀糧,無力償還,不得已將女兒根松頓單和幼子白瑪單增抵送德康以還債務。上述子女的後代均為德康屬民。
契約贰:扎西曲達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無償勞動拾年以抵債的契文
那日莊園扎西曲達因欠拉讓肆拾克(每克約14公斤)糧,無力償還,讓妹次仁拉姆為拉讓服拾年勞役以抵債。……壹旦發現稍有違背,將遵照本地法令自負罪責。
1959年前的西藏,社會財富高度集中,80%以上被不到人口總數5%的農奴主占有,而占人口總數95%的農奴,大約只占社會財富的不足20%。廣大農奴的生活極為貧困,日益惡化。請問:達賴喇嘛口口聲聲要維護的“西藏人民的人權”,就是這樣的人權嗎?-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