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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4-17 | 來源: 新浪娛樂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姜文 | 字體: 小 中 大
今年3月16日,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庭,再次主持調解,但最終雙方仍就部分事項未能達成壹致。此次庭審,張靚穎就部分訴訟請求進壹步予以明確,法院主持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質證。
庭審中,《北京青年》雜志社認可《北京青年周刊》由其出版,該雜志社及張某均向法庭主張,張某作為雜志社員工,撰寫涉案文章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責任應由雜志社承擔。
日前,朝陽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壹審裁定駁回了張靚穎對北京青年報社和張某兩個被告的起訴。朝陽法院認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北京青年》雜志社出版,該雜志社應就出版內容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承擔民事責任,北京青年報社並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單位,對雜志內容不負有具體的審核責任,故北京青年報社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張某撰寫並發表涉案文章系其作為雜志社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之行為,涉案文章如構成侵權,侵權責任應由《北京青年》雜志社承擔,張某亦非本案適格被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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