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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5-27 | 來源: 超高能E姐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李易峰 | 字體: 小 中 大
明顯有損毀……
第肆,壹個藝人發生了車禍,車頭幾乎全毀,就算身上沒有明顯外傷,至少也應送醫院觀察幾小時,看是否有腦震蕩或其他傷情,而李易峰車禍發生後行程未改……
難道壹個F1大獎賽的觀禮行程比藝人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更加重要?
E姐也很困惑。
第伍,自然是那張過期的臨時牌照了,公司也道了歉,但牌照上的信息又暴露出另壹個疑問:
臨牌有效期僅拾天,5月6日才辦的牌,但聲明中說此車“半年沒開過”——
壹輛半年都不開的車,你突然伍月初去辦個臨牌幹什麼?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壹個疑問:
李易峰撞橋墩後,真的可以不接受交警檢查後自行離開,甚至出國麼?這種行為算不算“逃逸”?
大家都考過科目壹吧?
當然,李易峰是叫了清障隊的,也打給了保險公司,《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柒拾條也有這樣的說明——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此次事件沒有人員傷亡,也沒有造成重大交通擁堵,作為單車事故,李易峰可以離開現場,不算“逃逸”。
但他車禍後直接出國,明顯未經交警血檢、尿檢以及駕駛時的精神狀況判定,加上他是公眾人物,是明星,這壹做法未免大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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