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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5-29 | 来源: 东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在美国这样机制非常完善的国家,为了限制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尚且有「玻璃转门」制度。对此不做赘述,不知道的朋友可以去网上查。在中国,面对官员下海,应该有更加严格的玻璃门制度,甚至是水泥门、钢筋门。
我总体的意见是:对于官员下海,不禁止,但要限制。尤其要有针对性限制------在下海后的几年时间里,药监局的官员不得进入医疗系统的企业,发改委官员不得进入实行审批制的企业,证监会的官员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公检法人员不得担任律师....
郭学明建议:对主动下海者应给一段过渡期,如1年或2年照发工资,让他们有时间做出选择;对创业者还应当免几年税----对此我是同意的。但角度不同。郭学明认为那是「照顾」下海官员,而我认为应该「限制」下海官员,留出一段时间,要求公务员必须待在家里,不得去企业谋职,也不得私下做顾问。期间工资照发。
也就是说,宁愿用纳税人的钱养他们几年,也不能让他们去加大不公平竞争。
为了维护规则的公平,下海官员必须付出时间代价,纳税人也只能承担一些经济成本。-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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