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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6-05 | 來源: 自由亞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5月31日,前中國首富、國美創始人黃光裕再獲減刑11個月,至此,服刑後的黃光裕共前後兩次獲得減刑21個月,14年刑期的刑滿日由2022年11月16日提前到2021年2月16日。知情人士稱黃光裕減刑頻率其實比普通犯更慢。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

(黃光裕。資料圖片)
黃光裕是香港永久居民,並非北京籍人士。2010年8月30日,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被北京市高級法院贰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刑期從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根據相關規定,外地籍罪犯在北京被判刑,應當遣送回原籍所在地服刑。但是,由於我國港澳台擁有獨立司法體系,港澳台人士在內地犯罪,通常按涉外犯罪處理,適用移管服刑罪犯程序,不得直接遣送。值得壹提的是,啟動移管程序的前提,是服刑罪犯自願提出移管申請。知情人士分析認為,國美電器雖然在香港上市,但是總部在北京,主要門店在內地,選擇在北京服刑,既方便家人探視會見,更有利於實現對國美電器的掌控。
5月31日,北京市第贰中級法院發布刑事裁定書,認為黃光裕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知情人士表示,這份刑事裁定書透露出肆點重要信息:認罪悔罪,而且是自願;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財產刑執行完畢;兩次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黃光裕此次減刑,距離其2012年6月18日第壹次減刑,間隔期將近4年。同時,其服刑7年零6個月,減刑1年零9個月。知情人士表示,黃光裕這樣的減刑間隔期和減刑幅度,比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減刑頻率更慢壹些、幅度更小壹些。根據規定,罪犯減刑次數在法律上沒有限制,但兩次減刑之間壹般要間隔壹年以上。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壹次減刑壹般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壹次減刑最多不超過兩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對依法可以減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叁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其中被判處拾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贰年以上方可減刑,壹次減刑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壹年零六個月以上。黃光裕所犯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屬於被從嚴控制減刑的“叁類罪犯”,其減刑假釋應當依法從嚴控制。
官員犯罪屬於從嚴控制減刑的“職務犯罪”,但是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遠遠高出平均值。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貪官,卻接贰連叁地被減刑,輕松出獄。
法院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決已形成壹個慣例,那就是常常出現在判決書上的措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被告人能夠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認罪態度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線索等情節,從輕判處死緩。如貴州原省委書記劉方仁,雲南原省長李嘉廷,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王昭耀,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等省部級腐敗官員的判決書中,無壹例外都有上述措辭。高官手握免死金牌,坦白、認罪、退贓便輕判。
高官假釋也瘋狂,重新做人即可回家享福。山西省相關部門人士表示,山西省前副書記侯伍傑並非如網絡文章所說“近日出獄”,而是“假釋出獄(目前仍在假釋期)”。假釋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對於“確有悔改表現”和 “不致再危害社會”也有具體的闡釋。對照之下,對於侯伍傑“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至再危害社會”之類,我們當然無從評判,只能先聽從執行機關的說法。-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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