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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武強律師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開始正式實施新的移民法—移民和難民保護法。該法律的出台和實施在許多方面對原來的移民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變更。這些修改和變更的意義深遠,對於計劃移民者,正在申請移民者,剛剛落地的新移民,甚至許多老移民的生活、工作、居住和其它活動都具有很大的影響。
其中的壹項重大變化就是永久居民居住義務和永久居民卡制度的實施。永久居民卡俗稱楓葉卡。該項制度是旨在對移民身份和移民出入境的問題加強管理。永久居民居住義務和楓葉卡制度的規定內容可簡單概括如下(本文只提供參考。凡需要解決實際問題者﹐應當進行法律咨詢或查閱法條):
1. 每壹個永久居民都必須滿足每伍年段的居住要求。以下的情況均視為滿足了這些居住要求﹕(1) 在每個伍年段中有總數為730天的時間實際居住在加拿大;
(2) 在境外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父母;
(3) 在境外全職受雇於加拿大企業或執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務;
(4) 在境外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而該配偶或父母是全職受雇於加拿大企業或執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務;
(5) 管理規定中的別項情況。
2. 對居住要求的檢查分兩種情況﹕(1) 落地加國尚未滿伍年者,自成為永久居民之日起伍年中是否仍能夠滿足居住要求;
(2) 落地加國伍年以上者,自接受檢查之日起前數伍年中是否滿足了居住要求。
3. 如果發現未能滿足居住要求,移民官員出於人道與同情的角度﹐並結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會直接受到影響的情況,來平衡決定是否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
基於以上的規定,作為壹項管理措施,法律要求每壹個永久居民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楓葉卡以便進出加拿大。持永久居民身份者必須持有楓葉卡方可進出加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法關於居住要求的規定在某些方面比舊法的規定有所寬松,但是在許多其它方面將門檻提高了,尤其是對那些無法滿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來講,因此而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大了很多。主要原因是法律並沒有給出很多進行爭辯或上訴的余地。出於人道與同情和孩子的最大利益進行考慮而作出決定完全落入了移民官員自由裁量的權力范圍內。雖然決定作出後是否有其它可以爭辯或解決的途徑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考查﹐但是決定壹旦作出﹐當事人已經處在了不利的位置上。因此筆者建議由於此次法律的變更﹐凡是可能受到影響的移民均應該對自己的情況進行壹次綜合考量﹐及早確定如何滿足居住要求。否則壹旦出現在口岸被審查的情況﹐可能不免尷尬和被動。
以上所述是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和申領楓葉卡制度的壹般性的敘述﹐不足以作為據以行事的依據﹐也不能替代任何符合個人實際情況的法律咨詢。當事人如果有任何問題﹐應當盡早取得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法律咨詢意見。- 本文由專欄作者供 "溫哥華網" 專用,未經作者與網站同意,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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