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07-29 | 來源: 自由亞洲 | 有8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郭伯雄 | 字體: 小 中 大
郭伯雄1942年7月出生在陝西省禮泉縣新時鄉張則村農民家庭,小名「錘錘」。

郭伯雄輕判無期。

親信徐才厚和郭伯雄,壹死壹無期,讓主子江澤民瘋狂了!
7月25日18:01:13,新華網轉載了新華社消息《郭伯雄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該新聞只用壹段話就壹錘定音,結束了郭伯雄55年的軍隊生涯。
報道說,「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壹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9分37秒後,新華網再次轉載新華社的相關消息《郭伯雄案件壹審宣判後軍事法院負責人答記者問》。
報道說,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壹審宣判。軍事法院負責人就案件審理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軍事法院負責人說:2016年5月3日,軍事法院對軍事檢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賄案立案。案件審理中,軍事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確保案件裁判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鑒於案件中壹些犯罪事實證據涉及軍事秘密,依法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
軍事法院經審理認為,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或者調整,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郭伯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真誠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綜合評判全案事實情節,依法對郭伯雄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宣判後,郭伯雄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記者最後壹個問題是:對涉郭伯雄案其他人員如何處理?
回答是:對軍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郭伯雄案其他人員,軍事法院將嚴格依法進行審理,公正作出裁判。
郭錘錘部份簡歷
1958年8月,剛年滿16歲的郭伯雄,在初中畢業後參加當地工廠招工,被分配到陝西省興平市壹家編號「肆零八」的兵工廠當工人。在叁年學徒期滿後,1961年8月郭伯雄應征入伍,被分配到陸軍第拾九軍55師164團。入伍後兩年,升為副班長;1963年入黨升班長。1964年,服役期滿後,郭伯雄由士兵提升為幹部,擔任164團的壹個排長。
郭伯雄在排長任上幹了叁個月,就被調入164團機關任職,在政治處宣傳股當幹事;八個月後,轉到164團司令部任參謀。在其後的20多年間,郭伯雄壹直都在軍中的作戰訓練部門任職,雖長期主管軍隊作戰訓練,但並無實戰經驗。1962年中印戰爭,當時19軍55師曾全師開進西藏,不過郭伯雄所在的164團僅擔當預備隊。-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