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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6-08-17 | News by: 果壳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深夜八卦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侵犯名誉权怎么回事
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显示在王宝强立案的第二天,马蓉就委托律师立案的名誉侵权案件。

毕竟王声明中“不正当两性关系”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该名誉权案件立案,意味着如果进入到审判阶段,朝阳法院就会审查:
1. “不正当两性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2. 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侵犯他人其他法定权利;
3. 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存在;
4. 该言论对当事人产生的损害大小。
下面是和名誉权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务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考虑到马蓉的微博下几十万条的谩骂,如果对她“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一描述不能成立,法院是可能做出王宝强名誉侵权的认定的。
换句话说,王宝强在公告里指责马蓉“与宋喆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只有当王宝强能拿得出证据证明,且被法院认为属实,才能不算名誉侵权。
于是问题来了,之前网上说的开房记录和聊天记录,能证明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吗?
这就要看开房记录是怎么拿到的。如果是酒店主动提供的还好,如果通过警方的私人关系拿到的显然滥用公权力了。另外开房记录就算证明二人都进入了某个房间,也无法证明二人有性关系,直接捉奸在床或者“悔过书”才行啦!即使是偷拍偷录了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我们有时建议当事人先获得大致的线索,然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调取酒店的开房记录(实践中酒店很可能无视调查令或者随便找个电脑坏了之类的借口搪塞)。但最好用的还是心机一点做宽宏大量,让出轨方写个“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书面文件,证据形式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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