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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0-14 | 來源: 華爾街見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新聞 | 字體: 小 中 大
3.“標准”與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是什麼關系?
2010年,美國頒布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人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稅。FATCA主要采用雙邊信息交換機制,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
“標准”是以FATCA政府間協定為藍本設計的多邊信息交換機制,可以說是全球版的FATCA。“標准”與FATCA內容上大體相同,但是在細節上存在壹些差異,包括報送對象、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門檻、處罰措施等。
4.《管理辦法》對我國金融機構有什麼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有關後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
5.從現在開始,上述金融機構應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備?
為了做好執行《管理辦法》的准備,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開發和改造。此外,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制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6.執行《管理辦法》後,個人和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程序有何變化,是否會很復雜?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新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對於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在開戶時僅需額外填寫壹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對企業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相關定義在《管理辦法》中均有解釋。
由於在我國金融機構開戶的絕大部分個人和企業均為中國稅收居民,在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因此整體來說開戶程序變化不大,客戶體驗不會有較大變化。
7.為什麼新開戶的個人和企業需要填寫聲明文件?
“標准”根據國際稅收規則采用的是稅收居民的概念。稅收居民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之外,稅收居民身份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進行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人和企業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企業,應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准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並承擔因未遵守規定而引發的責任和風險。
8.個人和企業如何判斷自身是中國稅收居民還是其他國家(地區)居民?
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即構成中國稅收居民。
各國(地區)國內法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准不太壹致,多數情況下,在壹國(地區)停留超過壹定時間即可能構成該國(地區)的稅收居民。為方便個人和企業了解各國(地區)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參考。
9.對於在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金融賬戶,個人和企業是否需要提供額外資料?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金融機構應對2017年1月1日以前開立的存量賬戶進行信息檢索,識別是否為非居民賬戶。壹般來說,個人和企業無需向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但在個別情況下,為了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個人和企業提供聲明文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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