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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1-10 | 来源: 央视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天津爆炸 | 字体: 小 中 大
“8·12”天津港爆炸事故共涉及系列案件27件、涉及两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24人,涉及职务犯罪25人。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中滨安评公司弄虚作假使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海事等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11月9日,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瑞海公司的13名被告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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