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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2-05 | 來源: 成都商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天津爆炸 | 字體: 小 中 大
對於該車,田先生再叁確認,車輛是2016年生產,同時2016年送往海關,“我們向劉先生提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上面清晰的寫明是2016年2月份出廠,2016年3月29日抵達天津海關口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也寫明,車輛是2016年3月29日入境的。不可能與2015年天津港事件有關。”在劉先生處,記者也看到兩份單據原件,與田先生所說壹致。 得知劉先生准備走法律途徑後,田先生表示,“支持消費者走法律途徑,依照法律判決來解決。” 田先生還透露,被車管所鑒定為“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不予上牌的事並非首例,“已經上報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我們本身也有損失,但首先考慮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廠商:車輛系今年2月份生產買家將走法律途徑追討3倍賠償
記者隨後聯系上克萊斯勒(中國)總部有關人員,對方表示:“該車為2016年2月生產,2016年4月在天津海關辦理手續,絕對與天津港爆炸事件受損車無關。”對方透露,接下來會有克萊斯勒(中國)總部的工作人員與經銷商壹起,聯系相關交管部門溝通了解此事。

記者了解到,11月29日,4S店肆川華星華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劉先生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將在12月份對車輛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體現該車輛為‘8.12天津爆炸事故涉及車輛,’4S店承諾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對該問題進行維權,最高可以判賠3倍車款。”情況說明中還表示,“由於4S店現在不清楚車輛不能上牌的原因,已經向廠家反饋緊急情況,廠家也正在核實中。” 劉先生表示,接下來自己將會走法律程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我可以全額退款,並且要求銷售商叁倍賠償。”“我就是想要個說法,到底這個車咋回事、從哪來,希望4S店還公眾壹個真相,也希望警醒廣大購車者的注意。”

律師:首先要了解車輛不能上牌的真實原因若確為事故車銷售則可索賠
對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寇翼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宣傳。若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叁倍。本案中,若4S店的確把事故車當成進口新車向消費者銷售,則消費者有權根據上述規定向經營者進行索賠。-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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