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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盡管對校園暴力進行專門治理甚至專門立法在國外是通行做法,但在我國,這壹嚴重危害校園安全的現象長期以來並未受到有關部門的應有重視,甚至壹度還成為壹個被刻意回避的禁忌性議題。不過,隨著社會輿論對“學生欺凌”現象給予高度關注,最近這種狀況近乎突然地發生了轉變。
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直面校園欺凌的治理問題,壹改之前對校園暴力避諱的態度,這反映出國家對校園欺凌嚴重性的認識。僅僅過去數個月,教育部又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總計九個中央部門於11月再次出手,聯合發布《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校園暴力問題甚至驚動了總理李克強,他多次關注校園欺凌,2016年6月份批示要求堅決遏制校園暴力,11月又在第六次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要求嚴厲打擊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行為。
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學生欺凌已經成為當前威脅校園與學生安全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成為壹個受到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新近發布的《指導意見》體現了國家對其治理的基本思路與要求,並具有典型的中國式治理特色。
國家對校園暴力現象中學生欺凌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很大程度上系因網絡上傳播的學生欺凌與暴力視頻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憤怒。
壹、概念分歧與界定值得注意的是,李克強總理2016年6月份的批示中所使用的是“校園暴力”壹詞,2016年4月份發布的《通知》中所使用的是“校園欺凌”壹詞,而11月份發布的《指導意見》中則用的是“學生欺凌”壹詞。這叁個概念既有聯系又有所區別。
從字面上來看,校園暴力也即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行為,但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對校園暴力的理解遠非此字面含義,也形成了關於校園暴力概念界定的諸多分歧。筆者在考察國內關於校園暴力代表性概念的基礎上,曾經提出關於校園暴力的如下定義:“發生在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學生、 教師或校外侵入人員故意侵害師生人身以及學校和師生財產,破壞學校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
”國外對校園暴力(school violence)的界定也存在差異,但總的來看,研究重心是學生之間的暴力,也即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又譯“校園霸凌”)。然而,與國外校園暴力通常即指校園欺凌不同的是,我國的校園暴力更具本土特點,內涵也更豐富,常見和多發的類型主要有肆種:外侵型校園暴力、師源性校園暴力、傷師型校園暴力及校園欺凌。校園欺凌只屬於校園暴力的壹種類型。
肆種類型校園暴力的主要區別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差異性。外侵型校園暴力的加害人是校外人員,被害人主要是學生也可能是教師;師源性校園暴力的加害人是教職員工,被害人為學生;傷師型校園暴力的加害人主要為學生,被害人為教師;而校園欺凌的加害人是學生,被害人也是學生。
近些年來,我國對校園暴力關注類型重心的變化歷程,大體經歷了從重點關注外侵型校園暴力,到重點關注師源性校園暴力、傷師型校園暴力,再到重點關注校園欺凌的發展過程。
外侵型校園暴力以福建南平屠童案為代表,師源性校園暴力以海南萬寧校長性侵案及貴州畢節校長性侵案為代表,傷師型校園暴力以湖南邵東留守兒童虐殺教師案為代表,校園欺凌則以上海熊姐事件及重慶彭水圍毆同學致死案等為代表。
隨著近幾年社會輿論對校園暴力類型中校園欺凌的重點關注,校園暴力的內涵也出現了與國外通常即指校園欺凌的趨同性特點。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的《通知》將校園欺凌界定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行為。這壹界定大體反應了理論界、實務部門及壹般公眾對校園欺凌的通常理解,指出了校園欺凌具有發生於學生之間的特點,也指出了欺凌的方式不只限於身體暴力,還包括語言暴力、網絡暴力等具有欺負、侮辱性質的傷害行為。這壹定義與國外壹般將校園欺凌界定為“年齡更大或者更強的學生欺負、騷擾或強迫較弱學生實施違背其意願的行為”大體壹致。
而《指導意見》則使用了“學生之間欺凌和暴力問題”的提法。由教育部主導制定和發布的這壹《指導意見》之所以使用“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新提法,可能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壹是認為學生之間的欺凌行為大多數並非發生在校園內,使用“學生”欺凌而非“校園”欺凌的提法,壹方面更准確,另壹方面也是對學校責任的“合理規避”;贰是將“欺凌”與“暴力”並列,突出了對學生之間身體暴力治理的重點關注。有鑒於此,本文的論述也使用“學生欺凌”這壹概念。
贰、激憤與理性:學生欺凌事件之公眾反應與爭議1.網傳視頻中學生欺凌事件之特點及公眾反應國家對校園暴力現象中學生欺凌問題的高度關注,在很大程度上系因網絡上傳播的學生欺凌與暴力視頻引起了公眾的強烈憤怒。不久前,央視記者對壹百部校園暴力視頻進行了分析,並總結出學生欺凌的如下特點:(1)施暴者主要采用的暴力方式是:辱罵、推搡、扇耳光、腳踢等。這其中出現最多的暴力行為是扇耳光,占比80%,其次是腳踢,占比78%,在所有施暴視頻中,有74%的施暴過程中伴有語言辱罵。除了徒手施暴,有14%的施暴者使用了棍棒、磚頭、板凳等工具擊打受害者,其中使用棍棒的最多,占比50%。
(2)暴力不僅僅是毆打和辱罵,受害者通常還會在逼迫之下遭受道歉、下跪、自扇耳光、扒光衣服等人格侮辱。校園欺凌行為集中表現為多人對壹人施暴,打人者達到3人及以上的占全部視頻的70%左右,有近10%的打人者有吸煙不良行為。
(3)面對這樣的欺凌與侮辱,92%的受害者選擇不反抗,當個別受害者進行言語或肢體反抗時,往往會遭受施暴者更加凶狠的群毆。
(4)暴力欺凌發生最多的地方是在人員稀疏的空曠地帶,占比近42%,其次是發生在教室裡,占比29%。
(5)校園欺凌行為大都是在圍觀下發生的,從視頻中可以看到,有87%的施暴現場都有圍觀者,並且沒有人出面阻止,網上流傳的絕大多數校園欺凌視頻是由圍觀者拍攝的,有些現場還伴有嬉笑、調侃甚至惡俗的解說。
(6)當事人主要是女性,遭遇暴力傷害的受害者中,男學生占14%,女學生占85%。而在施暴者當中,女性施暴者占82%左右,男性施暴者占18%。
(7)在青海、貴州和內蒙古等地,相繼出現過受害者因遭遇校園暴力致死事件。例如,青海省海東市互助縣初中學生陶某某,因為不堪忍受欺凌而在兒童節這壹天自殺結束了自己年僅15歲的生命。
從上述分析可見,網傳視頻中的學生欺凌現象具有典型的以強凌弱、以眾欺少並伴有人格羞辱等特征。與欺凌視頻中施暴者惡行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由於施暴者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或實際危害後果未達刑事犯罪標准,因而絕大多數施暴者並未受到刑事追究,而多為教育後釋放,這種強烈的反差更容易引起社會公眾的普遍不滿。
壹種經由網絡放大的觀點是,應當嚴厲打擊學生欺凌,包括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嚴罰施暴者。盡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吁幾乎受到學術界的普遍反對,但這種主張嚴打的觀點已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司法實踐中則已出現嚴罰學生欺凌的判例。例如,2016年11月23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曾在網上傳播的“女生遭同學圍堵輪扇耳光視頻”中的叁名施暴女生,分別判處六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當然,這類判例仍以施暴者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已構成刑事犯罪為前提。壹個必須正視的事實是,在《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未降低、刑事追訴標准未降低的情況下,絕大多數學生欺凌事件實際仍無法予以刑事處罰,試圖單純通過嚴罰特別是刑事處罰以遏制學生欺凌,恐難以如願。
2.對學生欺凌要有理性認識欺凌與暴力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本身值得反思;通過這些視頻形成對學生欺凌現狀的判斷並進而采取“感性化”的應對措施,甚至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更應加以警惕和反思。
在網絡自媒體時代,校園欺凌視頻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在壹定程度上誇大了成人社會對校園欺凌的焦慮。事實上,學生欺凌並非輿論所認為的那樣嚴重。
從各地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看,屬於校園暴力類型的通常不到1%。
比較而言,我國的校園欺凌發生率與發達國家相比並不算高。
根據全球兒童安全組織提供的數據,西方國家85%的女孩和80%的男孩在學校受到過至少壹次欺凌,10%-15%的學生曾經欺凌過他人。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針對10個省市5864名中小學生的調查顯示,32.5%的人偶爾被欺負,6.1%的人經常被高年級同學欺負。
筆者受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委托承擔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研究”項目課題組在2016年4月至6月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的抽樣調查發現,校園欺凌發生率為33.36%,其中經常被欺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欺凌的比例為28.66%。
當然,比較國內外調查數據並非為我國學生欺凌現狀辯護,超過30%的學生欺凌發生率仍然應當引起高度重視與反思。
試圖通過嚴罰甚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遏制校園暴力,總體上是非理性的,也是值得反思的。
在我國,以拾肆周歲為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不是“拍腦袋”想出來的,而是刑法發展與進步的結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從我國近代第壹步刑法典至今,百余年來刑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後,1979年第壹部刑法典便將刑事責任年齡確定為拾肆周歲,1997年刑法典則進壹步將已滿拾肆周歲不滿拾六周歲之人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范圍限定為故意殺人等八類。
如果以今天生活條件好、青少年發育早作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理論基礎,並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邏輯上是站不住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壹個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標准,還有心理和社會的標准。現在的孩子盡管生理發育提前了,但心理發育卻並未能同步提前。在當代社會,青少年進入成人社會的年齡因受教育年限的延長、結婚年齡的推遲、經濟獨立的推遲,實際也在推遲,也即社會意義上的成年年齡實際也在推遲而非提前。
在成長過程中,青少年往往需要通過越軌行為去探尋行為的邊界,需要通過互相之間的欺凌尋求存在感與成人意識。發生率較高的學生欺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青少年的壹種“正常”成長現象,這在犯罪學理論中已成為壹種共識。美國當代心理學家戴莉?莫菲特(Terrie Edith Moffitt)甚至認為:“那些在青少年時從未參與過任何犯罪或越軌行為的人存在某些生活或心理缺陷。比如說,缺乏社會交往技巧,個性孤僻,不善於交友。”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青少年在渡過青春期後並不會把罪錯行為帶入成年人期,這被稱為青少年不良行為的“自愈”,而絕大多數校園欺凌行為也具有自愈的特征。
針對青少年罪錯行為的上述特點,以美國社會學家埃德溫?舒爾(Edwin M. Schur)為代表的學者主張:減少少年犯罪和以後的成人犯罪行為的最好辦法,就是在發現少年犯罪行為時不采取任何行動。犯罪學中經典的“標簽理論”(labeling theory)亦持同樣立場,並主張對少年罪錯行為的幹預,尤其是輕微罪錯行為的正式幹預應當盡量避免。
上述理論的不幹預及盡量避免正式幹預(尤其是刑罰幹預)的主張,非常具有啟發性,也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刑事政策的重要理論基礎。
值得肯定的是,國家對學生欺凌的治理並未糾纏於“嚴罰”還是“教育”的爭議,也並未陷入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的爭論,而是基於理性和現實的角度采取了防治的舉措,並在2016年連續發布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及《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叁、通過學校的治理:《通知》的內容與要求近些年來,校園安全問題壹直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黨和國家重點關切的問題。針對校園安全,國家先後出台了《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關於進壹步加強學校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於深化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關於切實落實中小學安全工作的通知》、《關於進壹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等壹些列規定和文件,但學生欺凌始終並未作為壹個校園安全及學生違法犯罪預防的獨立議題來對待。
2016年4月發布的《通知》是針對學生欺凌進行治理的第壹個文件,也是在國家層面首次將學生欺凌治理作為壹個專門問題來對待。其治理目的是“通過專項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嚴肅校規校紀,規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治理范圍則是“全國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
《通知》所要求的專項治理分為兩個實施階段,第壹個階段的治理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包括開展教育(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完善制度(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加強預防(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及時處理(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監督指導(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指導和檢查)、組織部署(各地制定本省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市、縣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和學校實施)。
專項治理第贰個階段的重心是要求各地各校對第壹階段專題教育情況、規章制度完善情況、加強預防工作情況、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等,進行全面自查、督查和總結,形成報告並逐級上報,同時要求開展學校自查、縣級普查、市級復查、省級抽查以鞏固治理效果。
以“通知”形式針對校園安全中的某壹突出問題做出要求,是我國維護校園安全的壹種常見做法,也是壹種“應激性”反應措施。國家及教育部針對校園安全中的諸多突出問題與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經常性采取過類似發布“通知”進行提醒和要求專門治理的做法,例如校車安全、溺水防范、校舍安全、冬季安全、雨季安全、防洪、防雷安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學校周邊安全等。筆者在進行校園安全風險防控實證研究中發現,許多中小學校長均反映類似通知和文件每年收到數以百計,並抱怨已讓學校處於疲勞應付狀態。從治理要求來看,《通知》主要體現的是以學校為治理主體的思路,強調的是學校在學生欺凌治理中的責任。
然而,學生欺凌的發生原因是綜合性的,單純要求學校承擔治理主體責任並采取專項治理的方式是否合理及有效,值得深思。
肆、走向綜合防治:《指導意見》的特點與主要內容與2016年4月所發布的《通知》不同的是,
11月發布的《指導意見》從“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實形成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叁個方面對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更加專業、細致、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指導意見》體現了從現行法律、政策與實際出發,明確各方職責,綜合防治的基本思路。因循這壹思路,可將《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其壹,建立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叁位壹體的防治工作機制。《指導意見》明確,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織,應成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職責,完善防治辦法,加強考核檢查,健全工作機制。
其贰,學生不是防治的對象而是主體,應當增強學生對欺凌與暴力的免疫力。《指導意見》提出要切實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過教育等方式提高學生對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同時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指導意見》還要求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務台,開設自護教育熱線,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公益律師、志願者開展有針對性的自護教育、心理輔導和法律咨詢。
其叁,家長在防治學生欺凌與暴力中不可推卸的責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發生根源通常在於家庭,為此《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管教孩子是家長的法定監護職責,應當依法落實監護責任,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教而不當;家長要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為幫助與督促監護人履職,《指導意見》壹方面要求要密切家校溝通,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另壹方面則強調要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法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肆是中小學校要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統籌考慮,作為加強平安文明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指導意見》對中小學校在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中的責任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要求,其要點有柒:(1)明確了責任主體: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第壹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2)要求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幹預等機制。(3)要求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認真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4)要求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明確相關崗位職責。(5)建立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發現學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知,對嚴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6)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7)要求對當事學生實施科學有效的追蹤輔導,在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處置後,要持續對當事人(包括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及其家人)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伍是各級綜治組織要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針對學生欺凌和暴力與學校周邊環境的密切關系,《指導意見》要求加大新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實現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層綜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園周邊地區安全防范工作,把學校周邊作為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的重點,加強組織部署和檢查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還特別指出,要對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要求,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壹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
六是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警務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密切與學校的溝通協作,積極配合學校排查發現學生欺凌和暴力隱患苗頭,並及時預防處置;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欺凌和暴力問題,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及時幹預,震懾犯罪。
柒是各相關部門要建立配套銜接機制,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針對法律縱容學生欺凌和暴力的誤解,《指導意見》體現了“寬容而不縱容”原則,強調“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要采取包括及時報告、批評教育、警示談話、警示教育、將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轉入專門學校、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收容教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配套銜接措施。
《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
八是媒體要避免過度渲染報道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細節。針對目前客觀存在的過度報道和傳播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現象,《指導意見》強調,要認真做好學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報工作,既要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過分渲染事件細節;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別要防止網絡傳播等因素導致事態蔓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使受害學生再次受到傷害;要避免學生欺凌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凌,消除暴力文化的負面影響。
如果說《通知》專項治理學生欺凌的“活動”,《指導意見》則意在建立防治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
《指導意見》是在總結我國防治學生欺凌問題經驗基礎上,基於理性和現實的考慮所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為我國未來進壹步從頂層設計角度完善法律,建立更加完善的學生欺凌機制作出了重要的探索。
結語學生欺凌問題的發生原因是綜合性的,絕非學校壹家之因,其防治也非學校壹家之責。保護未成年學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包括學生、家長在內的各相關部門與主體的共同參與,通力協作,標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這壹世界各國共同體面對的難題。
而這也正是《指導意見》的“良苦用心”與核心內容。
不過,《指導意見》所明確的相關部門是否能夠真正各負其責,協調運轉,尚需要實踐的進壹步檢驗。
(本文原刊於《中國青年社會科學》2017年第1期,原題:“防治學生欺凌的中國路徑:對近期治理校園欺凌政策之評析”。澎湃新聞經授權刊用。略去注釋,有簡化和文字技術修正,並經作者審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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