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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5-03 | 來源: 政知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永康 | 字體: 小 中 大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刑期6年6個月)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擅自決定並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這個數額僅次於楊振超,在現有公開數額中排第叁。
而對曾在國資委工作的蔣潔敏,官方並未點明其造成了多大損失。涉及損失的有這麼壹句話:“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認為有必要點出的是,前述涉及令計劃、蘇榮都是“重大損失”,而蔣潔敏是“特別重大損失”,多了“特別”贰字。“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進壹步規定如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特別嚴重”:
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照此規定來看,比照“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這條情形,就算造成損失最少的廖少華都是“情節特別嚴重”。違規處置土地損失上億
最後,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不妨再介紹壹下,這些人是如何造成經濟損失的?
公開披露的如拾八大後的首虎李春城,他在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擔任成都市長、成都市委書記期間,違規為特定關系人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億7282萬余元。
另外,還有如陳柏槐、韓先聰。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擅自決定將下屬單位湖北省畜禽育種中心國家劃撥的畜牧科研用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並弄虛作假幫助受讓方競得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1億余元。
韓先聰在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擔任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期間,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設指揮長會議集體決定的形式,違反規定,向相關企業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減收土地逾期付款違約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2350469億元。
這兩人有個共同點,違規處置土地,造成損失都上億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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