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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6-13 | 來源: 寧波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情到濃時,壹起甜甜蜜蜜買婚房是件開心的事,但往往會忽略壹個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陳翔說,婚前共同買房,但因為沒有相關協議規定,日後離婚時引發諸多糾紛的情況很常見。
建議:務必簽署協議確認購房款來源比例
陳翔建議,婚前情侶買房,務必簽署協議。
在協議中,應該寫明該房產的基本信息(面積、位置等),確認購房款的來源、各自出資、對房產享有的比例。
書面的協議,載明客觀事實和雙方對權利義務的約定。壹旦發生糾紛,能夠及時找出證據來證明,也可避免日後的更嚴重的糾紛。
這些原則請記把握
現實中,婚前買房的出資方式、署名方式非常復雜,遠不止上述幾種情況。采訪中,有售樓處工作人員說,有碰到雙方父母、小情侶共同出首付買房的,因為署名問題也有過不少尷尬。最後,購房合同上寫了雙方父母及各自子女共6個人的名字。

那有沒有壹些基本原則可以遵循,來保障出資方的利益呢?
1、遵循誰出錢寫誰的名字原則,這能最大程度保障出資方的利益。
2、盡量留下具體的書面協議。
3、不要現金交易,保留轉賬記錄等。
陳翔說,之前的案例中,壹方父母出資付的首付,但因為當時是直接拿著50萬現金,沒有相關轉賬記錄和證據,最後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4、感情基礎不牢固,不要以共同名義買房。如果雙方感情基礎不牢固,不要以共同名義買房。買房具有特殊性,牽涉到不動產交易和產權登記。未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尷尬和矛盾,要慎重再慎重。-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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