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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11-01 | 來源: 法制晚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高曉松 | 字體: 小 中 大

記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公訴郎永淳時,提出了拘役2至4個月的量刑建議。
據知情人透露,郎永淳系自動投案,發生交通事故後被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賠償給被撞車輛司機2萬元並取得了對方諒解。
辦理過多起危險駕駛罪案件的北京福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楠告訴記者,北京在醉駕入刑的問題上,執法標准壹直是最嚴的,至今極少有被判緩刑或做不起訴處理的,而在其他省市,則不乏緩刑和不起訴的案例。
郎永淳案符合兩條從重情節
根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司機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的,或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應從重處罰。
對於具體的量刑,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公訴部門承辦過多起危險駕駛罪案件的檢察官李剛介紹說,雖然司法解釋規定了上述情節應從重處罰,但從重的幅度,是法院自行掌握的。
他表示,壹般來說,司機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左右,刑期壹般在拘役2個月到3個月左右。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也是量刑方面的加重情節。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會綜合考慮事故是否嚴重,醉駕司機是否做出了賠償,是否獲得了受害方的諒解,來確定加重的最終幅度。”他說。
為何對郎永淳的量刑建議比高曉松輕?
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公訴郎永淳時,提出了拘役2至4個月的量刑建議。
辦理過多起危險駕駛罪案件的北京福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楠告訴記者,北京在醉駕入刑的問題上,執法標准壹直是最嚴的,至今極少有被判緩刑或做不起訴處理的,而在其他省市,則不乏緩刑和不起訴的案例。
多名法律人士表示,現在各地法院在審理危險駕駛案件時,量刑逐漸輕化。陳楠律師表示,在醉駕入刑之初,體內酒精含量243.04毫克/100毫升的高曉松被頂格判了拘役6個月(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拘役,拘役的最高刑期是6個月),現在看來是偏重的。
“當時醉駕入刑實施不久,可能那個案子具有很強的社會警示意義。現在,政法機關主要考慮到,對於很多人來說,‘被判刑’比‘被判多久’更重要,壹些公職人員只要被判了,公職就沒了,‘被判了’的威懾意義已經足夠很大了。而危險駕駛罪又確實屬於輕罪范疇。”陳楠說。
血液酒精含量類似案件刑期集中在2至3個月
日前,記者對北京市各區法院2017年審結的30件因醉駕導致的危險駕駛案進行數據統計分析。這30起案件,醉駕司機的血液酒精含量均與郎永淳案發時的血液酒精含量上下只相差10毫克/100毫升。
記者注意到,30件案件中,有22件系因司機醉駕引發事故,導致案發。
經過數據統計記者發現,司機被判刑期在2個月至3個月的最多,共26件,占87%。
刑期在4個月的,有3件,司機均因醉駕引發交通事故,且事故較為嚴重。
如外國人亨利(化名)案,亨利是壹名九零後外籍學生,2017年元旦的凌晨3點多,他酒後駕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日壇賓館門前時,與站立於人行橫道上的閆某、劉某相撞,致閆某頭面部軟組織損傷、腎挫傷不除外、骨盆骨折(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壹級),後車又與停在路邊的壹輛斯柯達車相撞。法院最終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拘役4個月,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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