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7-12-11 | 來源: 鳳凰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吳永寧曾告訴馮勝良,11月8日,他要在長沙的壹棟高樓上錄壹個兩分鍾的視頻。“他說如果火了可以拿10萬。”
而就在當天,吳永寧爬上了華遠華中心的62層,高度263米,意外發生了。

吳永寧對網友的安全提醒做出回應
專家呼吁
律師呼吁立法規范極限運動
征服高樓之後的成就感與生命風險之間的矛盾,似乎成為吳永寧無法權衡的難題。
因極限運動而失去生命的人吳永寧不是第壹個。
美國極限運動員埃裡克·羅納高爾夫賽事開幕式上,表演跳傘運動時遭遇意外事故;俄羅斯極限運動好手羅索夫(Valery Rozov),在喜馬拉雅山區進行定點跳傘時意外身亡;第贰屆翼裝飛行世錦賽的匈牙利選手維克多·科瓦茨在湖南張家界天門山試飛過程中不幸墜落。
根據今年9月中國青年報對2004人調查,發布的《77.4%受訪者建議參與極限運動須采取防護措施》調查報告顯示:受訪者中,女性占51.4%,男性占48.6%。90後占19.3%,80後占52.7%,70後占21.8%,60後占4.9%,50後占1.3%。65.7%受訪者認為自己或身邊人參與極限運動是為了尋求刺激。
其中,4.5%的受訪者經常參與極限運動,56.8%的受訪者了解極限運動的危險性,77.4%的受訪者建議參與極限運動須采取防護措施。
對國內外不斷有人參與其中的“爬高樓”舉動,如何管理成為重中之重。
中國人民大學危機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鈞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要盡快建立健全與戶外攀爬有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壹個類似於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對於壹些比較危險的爬高樓行為要明確禁止,包括明確堅決禁止做這些戶外活動的地方。
據搜狐網報道,極限運動人員未經高樓業主同意攀登,是侵犯高樓業主物權的行為。如果發生意外,應由其本人對墜亡的結果承擔責任,高樓業主不需要承擔責任。在公共設施、商業大廈、大橋高塔等建築物上攀爬也屬於違法行為,如果被舉報,極限運動人員會因為擾亂公共秩序被治安管理處罰。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對鳳凰網湖南表示,吳永寧事件中,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贰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極限運動通常舉動都拾分危險,在客觀上也會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的事實,壹旦發生安全事故,就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針對類似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介入予以制止和懲治。
此外李健律師還強調,依據《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類似極限行為近似於自殺,拿生命當兒戲,是不符合我國傳統的生命倫理觀的,因此相應的直播平台允許傳播此類視頻傳播也是涉嫌違法的。”李健說。
李健律師呼吁,隨著社會發展和互聯網技術進步,許多新的社會事務都是之前法律不能有效預見的,因此不僅要加強立法完善,另外在具體立法還沒有出台前,相關職能部門也應當主動積極的依據現有法律政策去執法,最大化的避免防范類似社會問題的發生。
(鳳凰網湖南出品,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