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8-01-21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被幾次叁番認定有罪,並且構成為常人所不齒的強奸罪,這樣的罪名不僅嚴重傷害了申請人名譽,連家屬在當地也名譽掃地,抬不起頭來。”盧榮新稱,在長期的沒有運動和陽光的環境中生活,使他患有嚴重的膝蓋關節炎,至今仍不能幹體力勞動,所以申請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盧榮新稱,希望法院賠償委員會考慮因本案帶來的巨大傷害和損失,最大程度減輕其所面臨的困境,全面支持請求。
西雙版納中級法院2017年9月7日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經該院與盧榮新協商,2017年9月5日就其賠償事項達成如下協議:按照2017年度每日國家賠償金標准,即2016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准258.89元,支付賠償請求人盧榮新被侵犯人身自由1570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406457.3元、精神撫慰金203228.65元(406457.3元×50%),兩項合計609686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