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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2-01 | 來源: 新京報 | 有3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關於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原因,調查組認為,事故現場路面視認效果不良。經查,事發當晚事發地點所在橋梁右側5個單臂路燈均未開啟,加速車道與貨車道間分界線局部磨損(約40米),寬度不滿足要求(要求45厘米實為20厘米)。在夜間車輛高速運行情況下,駕駛人對現場路面的視認情況受到壹定影響。
其次,車輛座椅受沖擊脫落。經對同型號車輛座椅強度進行靜態加載試驗表明,當拉力超過7000牛頓時(等效車速約50公裡/小時),座椅即會整體脫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車沖撞速度超過80公裡/小時,導致車內座椅除最後壹排外,全部脫落並疊加在壹起,乘客基本被擠壓在座椅中間。
調查報告中指出,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裡至1172公裡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點)被公安部列為2014年度“全國拾大高危路段”。對此,陝西省公路局於2015年3月20日下發通知,要求陝西高速集團盡快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高速公路事故多發路段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實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經查,陝西高速西漢公司於2015年底完成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點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陝西高速集團秦嶺管理所未按照要求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沒有經過專項論證的情況下,憑經驗長期關閉事發路段引道照明燈。

▲ 大客車碰撞隧道事故造成36人死亡。 圖片來源/新華社
相關部門是否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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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組認為,陝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壹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地方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洛陽交運集團和肆川汽運成都公司道路客運源頭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沒有嚴格執行頂班車管理、駕駛人休息、車輛動態監控等制度,違法違規問題突出;洛陽錦遠汽車站和成都城北客運中心在車輛例檢、報班發車、出站檢查等環節把關不嚴,導致車輛違規發車運營;陝西高速集團未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路段的道路養護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洛陽市、成都市交通運輸部門未嚴格加強道路客運企業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相關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整改不力;洛陽市公安交管部門對運輸企業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未及時全面查處;事故車輛沿途相關交通運輸部門對站外上客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公安交管部門對超速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陝西省公路部門對事故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審核把關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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