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8-02-03 | 來源: 新快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離婚 | 字體: 小 中 大
對於女兒的撫養費,原告表示願意按標准補償,但對於其他費用,雖然原告隱瞞了非婚生女的事實,這是原告在婚前所犯錯誤導致的,而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離婚所犯錯的行為,原告認為不需要賠償。
另查明,2017年11月,在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對被告與女兒之間有無親子血緣關系的鑒定顯示,排除小賈是小欣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裁定
虎丘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原、被告戀愛期間,原告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懷孕,隱瞞真相與被告結婚並共同生活拾多年。現原告多次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並分居生活長達叁年之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提出需要原告賠償撫養女兒九年的撫養費用問題,被告與小欣既無親子血緣關系,也無法律規定的擬制父女關系,故被告無法定撫養義務,而事實上被告已對其履行了撫養義務,支付了壹定的撫養費,現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應當得到支持。
關於返還的數額,應根據小欣出生的時間、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的時間並結合當地實際消費水平,參照2006年度至2014年度蘇州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等因素,法院酌情確認原告應返還被告已支付的撫養費共計9萬元。
法官:
違反“公序良俗”應賠償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審理此案的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少年庭潘強生法官指出,本案中原告婚前與他人發生關系懷孕後,並沒有如實告知被告真實情況,違背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違反“公序良俗”,使被告人格、名譽受損,心靈受傷,對此,原告存有過錯,應當向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關於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賠償結婚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問題,因原、被告結婚已拾多年,不存在被告所說的“騙婚”情形,且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合理主張,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