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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楓葉卡領取及更新 | 字體: 小 中 大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加國有200萬人曾領取俗稱“楓葉卡”的永久居民證,第壹批領卡人5年有效期於今年已屆滿。根據現行移民法,永久居民未依規定在任何5年時間內,在加拿大住滿2年,將因此喪失移民資格。這壹條例令到很多准備換楓葉卡的永久居民,擔心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移民部解釋,舊版移民法中有關“申請人沒有放棄加拿大意圖”的條款已經不存在, 亦即是未實際在5年內住滿2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沒有放棄加拿大為理由,申請延續其永久居民的資格。移民部在最新給抵加移民的指引當中,特別說明有關現行移民法中,對於永久居民居住時間的規定,並且將新法與舊法不同之處,用方框圈出,提醒新移民必須注意。壹旦永久居民無法住滿規定時間,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員可以發出離境令 (departure order),要求該名已無資格的永久居民,自動離境。收到離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內提出上訴,如果不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則以後不得再上訴。如永久居民當時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員將會寫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資格已經喪失,事主收到信後,可在60天內向移民部提出上訴。通知信中會附有如何上訴的指示。移民部的指示說,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參加上訴聆訊,那麼海外的簽證辦事處會發給該人士壹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游文件。
根據移民法規定,未能依規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以下叁類特殊情況以下,將無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資格。
1.不在加國的期間,有具公民資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是
2.受雇於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或是
3.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於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以上叁類人,他們不會因人不在加國居住喪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時間,並不能計算在申請成為公民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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