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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3-30 | 來源: 鳳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張扣扣 | 字體: 小 中 大
1996年12月5日,當地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壹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鑒於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拾八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壹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最終王正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對於民事賠償部分,法院認為,鑒於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經濟困難,確實無力全額賠償,故酌情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壹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人王正軍未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就賠償部分也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就此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提供判決書兩家人回述事發經過
據警方的初步調查顯示,張扣扣殺人的動機,正是因為這起發生在1996年的案件,那麼,這起案件已經過去了20多年,也早已判決,張扣扣為什麼還會有此舉動呢?為了解1996年的這起案件的更多細節,記者來到了當地法院采訪,經過溝通,當地法院向我們提供了當年案件的判決書。
通過查閱案件的判決書,我們對當年的案件經過有了大致了解。據判決書顯示,1996年8月27日下午7時許,汪秀萍路過王正軍家門前時,便給王正軍的贰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後,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向汪秀萍爭吵並廝打,汪秀萍遂拿壹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壹下,王正軍即撿壹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壹棒,致汪秀萍倒地後於當晚贰拾贰時許死亡。
案件當事人王富軍回憶事發經過
在判決書上我們發現,當年最先與張扣扣母親發生沖突的是王家的贰兒子王富軍,那麼在王富軍的記憶中,當年案件是如何發生的呢?
王自新的贰兒子王富軍:
(汪秀萍)走我身邊然後朝我吐口水,當時頭壹次確實沒吐上,我就罵了壹句,我說瘋婆子,然後就過去了嘛。過去,當時我也沒回屋,我就還站在那裡,然後她返回來又朝我臉上吐口水,我肯定非常憤怒,氣憤了,我就扇了她壹耳光,然後她就破口大罵。
汪秀萍的男人,張福如和他女兒從家裡過來,手裡拿了壹根扁鐵,他的女兒把扁鐵交給他母親,然後朝我兄弟頭上打了壹下,然後左臉上挨了壹下。在被打後,叁弟王正軍也用木棒往汪秀萍的頭部打了壹下,汪秀萍隨後倒在了地上。
當時她躺在地下了,躺在地下,但是過了幾分鍾,來了壹個車,車燈照了壹下,她自己又爬起來,爬起來然後她男的就扶著往回去走嘛。-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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