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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9-17 | 来源: 山东高法 | 有2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在上述两案执行过程中
两位债主因得知
上述三处房产
在小张过世后
仍未进行析产分家
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而就在这时
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
老张已放弃对上述三套房产继承权
债主认为,老张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因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不过,老张答辩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只有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才是无效。老张在放弃继承权之后,仍然通过各方面陆续向阿建、阿亚还款,还款能力依然存在。老张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因为放弃继承而失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因此,老张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债主认为这行为无效
而老张却认为自己仍在陆续还款
还有还款能力
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
欠债放弃继承,“弃权”行为无效
那么
这“放弃继承权”
究竟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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