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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0-05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同時,鄭州市中院對許宗衡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也顯示,許宗衡今年7月17日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義務,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法於2016年推出了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也就是俗稱的“老賴”等舉措,司法實踐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不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般針對的都是民事案件,最高法2016年11月7日發布《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時,也提到:“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將刑事案件的財產刑的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不多見。
阮齊林說,依據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規定,“老賴”會受到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多項懲戒,這些懲戒措施主要針對仍在社會生活中“活動”的“老賴”,對於正在監獄中服刑的罪犯來說沒有太大影響。
阮齊林認為,許宗衡2011年被判處死刑,緩期贰年執行。執行裁定書顯示,“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監獄服刑的被執行人許宗衡發出執行通知書”,這意味著許宗衡已獲減刑。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但是,司法實踐中,壹些司法機關建立了“罪犯財產判項履行情況與減刑、假釋相關聯”的機制,將財產判項履行情況作為衡量罪犯認罪悔罪表現的重要因素之壹,如果罪犯拒不履行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則不予減刑假釋。因此,依據鄭州市中院的上述裁定書,許宗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那麼其今後的減刑假釋將受到影響。-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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