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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11-19 | 来源: 加西网 | 有2人参与评论 | 专栏: BC省选 | 字体: 小 中 大
就选举制度讨论回应李灿明
姚永安
就我早前发表评论文章,以列举六项事实来支持比例代表制。在微讯上看到前省议员李灿明也列举六项"事实"来给我回应。以下是我给李灿明的回覆。
李:@Gabriel Yiu 姚永安?
事实㈠ 比例代表制种类繁多、NDP/Green提出的只有四个国家在用(德国、Lesotho, 纽西兰,Bolivia) http://bit.ly/NoPRBP
姚:错。目前NDP政府所提出的三个选择,绝对不只您所说的只有4个国家在推行。根据卑诗选举局所提供的资料,目前有多个国家采用MMP制度
https://elections.bc.ca/referendum/voting-systems/mixed-member-proportional-mmp/
李:事实㈡ 采纳了比例代表制便很难回到领先者当选制,因为掌握权力的小党不会放弃。意大利在1993年公投80%赞成从参议院比例代表制改为领先者当选制。政府没有听取民意。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Italian_electoral_law_of_2017
姚:李兄提出的是个别例子。事实是,大多数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都没有改回/改到领先者当选制。与其引用意大利,倒不如用跟卑诗省情况较相近的英联邦国家纽西兰来比较更为合适。纽西兰人在采用比例代表制後大至满意。https://www.google.ca/amp/s/vancouversun.com/news/local-news/new-zealand-gives-b-c-a-lesson-on-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amp
李:事实㈢ 如果"只有两成选民的票便赢得四年执政的绝对权力" 。那麽这次公投如果只有不到两成的选民首选其中一项代表制而被推行是否是更大的不公呢?
姚:错。我在前文指出"两成选民的票赢得四年执政的权力"是事实,但李兄所说的却不是事实,公投目前仍然未有结果,怎能説是事实呢?李兄不是连事实与意见也分不清吧?
李:事实㈣ 被政党委派入选区的党代表那能保证反映选区选民的投票意向呢?
姚:错。什麽是事实?已经发生了的为事实,仍未发生的是猜想、是意见。李兄所提出的"事实(四)"是一条问题。问题不是事实。
被政党委派入选区的党代表不能保证能够反映选民的投票意向,但现时制度透过提名投票,又或由政党所委任的候选人也不能保证,也不一定便能反映选民的投票意向。
在民主制度下,若果政党所委派的代表真的不能反映选民的投票意向,选举便会落败。政党没有理由这样做。
自由党人説选民不能在比例代表制的选举中投票候选人而只能投党,这并非事实。根据卑诗选举局就MMP制度的解释,选民可以投两票,一票投给选区候选人,另一票投给地区的政党(附上选举局所提供MMP选票的样版,清楚注明可以投票给候选人)。不过,选举局在资料也说,投票规则的细节将在投票获得通过後由立法委员会决定。

李:事实㈤ 德国的希特拉是比例代表制下选出来的。
姚:这一项是事实。希特拉是透过比例代表制选出来的。我前文在这一点的确有误。但这并不影响我的立论。我在文章内所举的六项事实,仍然是事实。德国近代的成就,政府是透过比例代表制选出来的。在加、美的极端反移民政策,的确是由领先者当选制选出来的政府做的。
我的前文是以列举世界各地采用比例代表制的事实来让公众了解,比例代表制并不是如自由党人所説的洪水猛兽(无政府状态,省民被迫逃离家园,造就边缘政党,政局和经济不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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