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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18-11-29 | News by: 财经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虽然还无法判断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究竟是被仿冒了签名,还是该委员会本身就不合规,仍待调查结论。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此前几乎未见伦理委员会为其审查的研究项目承担过法律责任。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宋成告诉《财经》记者,对此事件中可能涉及的研究者和医疗机构适用国务院部门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无论如何,在审批环节有问题,可以按照第47条进行处罚,但甚轻。
这一条款显示,如果研究项目未获伦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其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也相似,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负责人降职或者撤职,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的执业;情节严重的,开除责任人,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是否涉嫌承担刑事责任,则要在多方争议的事实认定清楚后才能揭晓。
虽有《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14天”原则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但该文件并未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及处理措施。
基因编辑作为前沿科技,如何界定其行政监管细则,仍是难题。宋成说,初步判断,基因编辑暂时处于没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管制范围,禁止、限制目录没有出台。
争议性技术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归于伦理,而在这个项目获得充分伦理审查的途中,又存在着诸如签名造假、委员会失职或未备案等各种可能性。解志勇对《财经》记者说,这个案件再一次把伦理委员会推到台前,我们需要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建设、约束、法律规制,这既必要又迫切,何况越来越多的可能面临伦理风险的新技术正在出现。
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学院教授张新庆建议,我国应该尽快组织专家成立特别小组,拟定基因编辑临床研究的伦理指导意见,目前这部分仍是缺失的。
解志勇也认为,可以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加以规范,或者在尚未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加以规制。-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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