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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1-25 | 來源: 聽聽FM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吳秀波 | 字體: 小 中 大
我國公安機關壹般原則下是不介入民事糾紛的,更何況是情感糾紛。
那麼,為什麼警方介入了基於情感糾紛的財產糾紛,並且實施了抓捕?
為什麼壹個情感糾紛引發的財產糾紛,在這個案件中,卻有可能上升為刑事犯罪?
說好的分手費,怎麼就成了敲詐勒索?
主持人:姚博
嘉賓:《警法時空》公益律師 李洪雲
節目背景
1月18日,女演員陳昱霖父母以女兒的微博賬號發布公開信,稱自女兒曝光與吳秀波的關系後,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並因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而被關押。陳昱霖父母表示,女兒縱有千錯萬錯,吳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將感情糾葛付諸法律。
壹個瓜,從2018年吃到2019年。
去年中秋節,娛樂圈的爆點新聞應該就是吳秀波涉嫌“婚內出軌”事件了,傳播之迅速,涉及人物之廣泛,震驚了壹眾吃瓜群眾。
2018年9月24日,女演員陳昱霖在微信朋友圈發長文稱,自己和已婚男演員吳秀波相戀柒年,並且控訴了吳秀波對她長達7年的洗腦控制。說白了,就是小叁被拋棄後的破釜沉舟之舉。
想7年前,吳秀波已經43歲,而這位女演員才剛剛18。
陳昱霖同時還爆料稱吳秀波同時還出軌合作過《軍師聯盟》的女演員張芷溪,隨後張芷溪則回應稱“大中秋的謹慎吃瓜”,並表示“別扯我,謝謝,清者自清”。事件詳情
就在大家忙著吃餅、賞月的時候,壹位女演員在朋友圈公開發布的“分手聲明”登上了微博熱搜。本以為只是小咖明星的自我炒作,沒想到定睛壹看,男主角竟然是人稱“雅痞大叔”的演員吳秀波。
發布分手聲明的是壹個25歲的女演員,名叫陳昱霖,微信曾用名木木。湖北省武漢人,1993年出生。她在單方分手聲明裡提到,自己和吳秀波已經在壹起7年,期間吳秀波以“劇組工作環境復雜,你應付不來,咱倆有壹個人出去拍戲賺錢就行”為由不讓她再工作,所以她鮮少拍戲逐漸淡出演藝圈。
並且在陳昱霖和吳秀波這柒年時間裡,還有另外兩位女星和吳秀波也存在過關系,其中壹位是和吳秀波合作過《軍事聯盟》的女演員張芷溪。陳昱霖為了吳秀波放棄工作,壹心陪伴吳秀波,並且飛往各地照顧,在吳秀波拍攝《軍師聯盟》的期間,在橫店豐景嘉麗1208房陪了吳秀波整整333天,每天為他煮粥煲湯洗衣服。在2013年到2017年分別被其他另外兩位疑似和吳秀波也有情侶關系的女性,以短信形式“騷擾”過。特別是張芷溪,不斷信息“騷擾”,還壹度打電話約她見面,致使陳昱霖換抑郁。
這個聲明瞬間燃爆網絡,隨後吳秀波方發布律師聲明,稱該公開信內容不屬實,而陳昱霖以分手為由要求吳秀波給“巨額分手費”,已將此情況反映給公安機關,並將追究發表人的法律責任。
面對此聲明,吳秀波的老婆何震亞給出的態度是,原諒自己的老公並且壹致對外,而壹致對外的方法就是“報警”。
誰知,1月18日,演員陳昱霖父母以女兒的微博賬號發布公開信,稱自女兒曝光與吳秀波的關系後,吳秀波及其經紀人、律師便要求陳昱霖出面澄清並願意以經濟方式補償,達成協議後女方到國外安心養病。而此後,男方曾答應的補償性分手費,後來卻以銀行賬號被凍結為由,僅支付了壹小部分。
陳昱霖父母說,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次日女方便在機場被公安局帶走,並因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罪而被關押。陳昱霖父母表示,吳秀波的律師告誡他們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公眾進行披露,否則會面臨法律制裁,“只是我們女兒已有柒年時光所托非人,縱有千錯萬錯,吳秀波先生又如何忍心將感情糾葛付諸法律。”
據爆料,在事件還沒有徹底被掀起前,陳昱霖曾為此事咨詢律師。律師曾告誡她不要回國,可以委托律師去談,並告知她的行為可能被認定是敲詐勒索。
陳昱霖父母說,2018年11月4日吳秀波主動讓陳昱霖回國,5日她剛到機場就被公安局帶走,還因被吳秀波指控而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關押。按照指控,可能面臨拾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之後,吳秀波的妻子何震亞通過吳秀波工作室公開發布聲明,稱報警的決定考慮了很久,因為他們被威脅和恐嚇,索要幾千萬巨額錢財,他們在規勸和忍讓無效後才報警。她表示他們扞衛的是壹個家庭和家人正常生活的權利,希望家人孩子不被恐嚇騷擾。
就在吳秀波案件不斷發酵的同時,高潮點被王思聰的微博徹底哄起。王思聰連發叁文,公開diss吳秀波。
說好的分手費,怎麼就成了敲詐勒索?
實際上,大家都對分手費都有點誤解。
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非法關系的分手費更不受法律保護。
雖然在日常中,分手費經常出現,但是不得不說,分手費是壹個民間概念,法律中是不承認的。
壹段感情關系中,雙方對金錢的糾葛可能有多種:
共同財產、合法贈與、債務債權等。
這些糾葛在感情破裂後都可以訴諸法律,讓法律進行切割和保護。但分手費不能。通常來說,分手費指男女雙方感情關系破裂後,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也經常被叫做青春損失費、補償費之類。這種感情中的賠償費用,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壹個著名例子是寶鋼曾經的黨委書局蘇飛虎。蘇飛虎和蔡國穎同居16年,但壹直沒領結婚證。後來,蘇飛虎瞞著蔡國穎和別人領證結婚了,兩人分手。為了補償蔡國穎,決定由蘇飛虎給她133萬,並寫了欠條。
跟吳秀波差不多,給了小部分之後(26.5萬)蘇飛虎不願意給了,於是蔡國穎把他告上了法庭。普陀區人民法院壹審判定,蘇飛虎欠條有效,但兩人並不存在實際上的債務,兩人沒有結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蘇飛虎剩下沒給的錢法院不會強制要求他給。
非法關系的分手費更不受法律保護,拿到手的分手費還有可能被要回去。
北京壹男子結婚後出軌,小叁要求分手時,男方給了20萬分手費。後來男方妻子知道了,覺得男方給的分手費是夫妻共同財產,於是妻子將小叁告上法庭,要求返還20萬分手費。法院認為,男方和小叁的關系不合法,分手補償費也有悖社會道德,不予支持。最後給小叁的20萬,法院判決必須返還。
別以為男人就不要分手費,索要分手費的男人多了去了。
大家還有壹個對分手費的誤解是,分手費多是女人跟男人要,女人的青春被耽誤了理應得到賠償。
吳秀波在曾經演過的壹部電視劇批判過這個問題:難道男人的青春就不是青春嗎?
實際上,在要錢這件事上男女都壹樣。現實中,要分手費的男人多了去了。
在北大法意數據庫以分手費+敲詐勒索為關鍵詞搜索,壹共出來9篇案例報道,其中8篇案例都是男生跟女生索要分手費。
將關鍵詞換成同居+敲詐勒索後,顯示相關案例壹共13篇,除了2篇涉及未成年之外,其他的都是男女感情導致的金錢糾紛和敲詐:
找小姐開房被別人敲詐(1)男方跟女方要錢(6)男女私奔後跟女方爸爸要錢(1)男生用前女友隱私敲詐現男友(1)
在有關分手費的法律案件中,就算說不上絕大部分都是男生跟女生要錢,起碼男生要錢的例子不在少數。
要分手費多靠裸照和不雅視頻。
要錢就要錢吧,有些人要錢的姿勢還極low——多靠裸照和不雅視頻威脅。
北大法意數據庫顯示的男方跟女方要分手費的14篇案例中,其中8篇都是男方用戀愛期間拍攝的裸照和不雅視頻威脅女生。
更low的是用前女友的裸照威脅別人現男友,跟現男友要錢。
所以裸照這東西,情到濃時真不要隨便拍。誰知道跟你在壹起的,是不是為了要分手費的渣。
要分手費真的會被判刑的。
要分手費並不犯法,畢竟壹個沒有法律依據的東西法律不保護的同時也不會判罪。但如果要的方式不對,壹不小心就會被判刑。
和分手費常聯系在壹起的,是敲詐勒索罪。
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所謂的要挾就是抓住了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是制造某些迫使其交出錢財的行為。比如揭發貪污或者是生活作風腐敗等。而非法占有,是指這筆錢本身不是合法權益,比如說別人欠自己錢去要回來,那這個錢本身就是你自己的,不屬於非法占有,但是所謂的青春損失費它本身就不是自自己的錢,是想把別人的錢裝到自己兜裡,這個叫非法占有。
《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敲詐的數額限定和判刑標准: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贰千元至伍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叁萬元至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叁拾萬元至伍拾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可能會被判10年以上。
如果在要分手費的過程中,使用了威脅的手段,真的會把自己賠進去,分手費沒得到自由也沒了。
舉個例子,金某(男方)與洪某(女方)婚外情9年。洪某提出分手,金某以兩人婚外情的證據威脅洪某,跟洪某要了170萬。最後洪某報案,金某被判8年並歸還之前給的170萬。
所以,談戀愛別動不動就要分手費,做人也千萬別當小叁,風險都太多。
李洪雲律師認為,談戀愛分手,壹方要求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法律上是不支持的。關於感情糾紛的損害賠償在婚姻法裡面有規定,首先得有婚姻,然後在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但是如果沒有婚姻,僅僅是談戀愛,主張損害賠償法律是不支持的。如果是跟已婚的人談戀愛,分手的時候要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也是不支持的。法律既然不支持那就不是合法權益,如果以威脅的方式去要不合法的錢,那就是涉嫌犯罪了。
但是並不是說談戀愛分手了,索要了精神損失費或青春損失費就涉嫌犯罪。如果向對方索要了精神損失費或者是青春損失費,對方同意給或者是就數額進行協商,那這就是民事糾紛,不在刑事領域。
1月21日晚,陳昱霖父母發微博回應近期傳聞,表示“既然選擇公開,我們願意在陽光下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審判。”
並且曬出長文回應網友對女兒以前的照片和生活的討論,對於女兒生活奢靡、肆處旅游的說法,陳媽媽表示:“女兒成年了,長期不在我們身邊,我們無法定義什麼樣的生活對什麼樣的人屬於奢侈。”陳昱霖父母表示事件發酵程度超出預料,既然選擇公開,就做好了面對各種評價的心理准備,無論是支持還是批判。並堅信,只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才有可能還原真相。
可以說吳秀波這件事不僅在娛樂圈屬於轟動的大事件,在律師界也是引發了極大的討論,關於陳昱霖的罪名是否成立,還是要看她的行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同樣吳秀波雖可能會被定性為重婚罪,但必須滿足以下這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伍拾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贰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裡的“結婚”,根據有關解釋,可以理解為男女雙方已取得結婚登記手續,或者是雖未登記結婚,但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吳秀波與陳昱霖目前能夠確定的是,兩人並沒有辦理過結婚手續,雖在陳昱霖的爆料中,吳秀波曾對她說過離婚娶她的話,但就目前大眾所知的情況來看,那就是哄騙她的話語,吳秀波沒有為之付出行動。也就是說想要證明吳秀波涉嫌了重婚罪,只能針對兩方未登記結婚,但已經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來進行取證。
顯而易見,這壹點好像並不容易證明,同時律師也表示假設吳秀波重婚罪名成立,那麼陳昱霖在明知吳秀波的婚姻狀況的情況下,還與之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也將要承擔重婚的法律責任。
陳昱霖媽媽之前也在聲明裡表示,因為涉及案情,屬於保密信息,目前無論是女兒還是吳秀波先生的交往細節、資金來往及過程都不會透露。
事件還沒有更多的細節披露,當事雙方對此事也是各執壹詞。當然這件事目前也還沒有完全結束,但是法律的標准已經將事件的結局做了前期的審判。其實感情糾紛中,有沒有人渣,是道德問題,但是有沒有敲詐勒索,那卻是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不懂法,只會讓自己成為真正的被害人。
內容來源丨北京交通廣播《警法時空》公眾號“警法時空”完整版音頻請戳下方“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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