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9-01-25 | 來源: 聽聽FM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吳秀波 | 字體: 小 中 大
雖然在日常中,分手費經常出現,但是不得不說,分手費是壹個民間概念,法律中是不承認的。
壹段感情關系中,雙方對金錢的糾葛可能有多種:
共同財產、合法贈與、債務債權等。
這些糾葛在感情破裂後都可以訴諸法律,讓法律進行切割和保護。但分手費不能。通常來說,分手費指男女雙方感情關系破裂後,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也經常被叫做青春損失費、補償費之類。這種感情中的賠償費用,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壹個著名例子是寶鋼曾經的黨委書局蘇飛虎。蘇飛虎和蔡國穎同居16年,但壹直沒領結婚證。後來,蘇飛虎瞞著蔡國穎和別人領證結婚了,兩人分手。為了補償蔡國穎,決定由蘇飛虎給她133萬,並寫了欠條。
跟吳秀波差不多,給了小部分之後(26.5萬)蘇飛虎不願意給了,於是蔡國穎把他告上了法庭。普陀區人民法院壹審判定,蘇飛虎欠條有效,但兩人並不存在實際上的債務,兩人沒有結婚同居不受法律保護,蘇飛虎剩下沒給的錢法院不會強制要求他給。
非法關系的分手費更不受法律保護,拿到手的分手費還有可能被要回去。
北京壹男子結婚後出軌,小叁要求分手時,男方給了20萬分手費。後來男方妻子知道了,覺得男方給的分手費是夫妻共同財產,於是妻子將小叁告上法庭,要求返還20萬分手費。法院認為,男方和小叁的關系不合法,分手補償費也有悖社會道德,不予支持。最後給小叁的20萬,法院判決必須返還。
別以為男人就不要分手費,索要分手費的男人多了去了。
大家還有壹個對分手費的誤解是,分手費多是女人跟男人要,女人的青春被耽誤了理應得到賠償。-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