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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3-12 |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經過4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由於該案案情重大,將延期宣判。
2012年5月7日和2012年7月26日,遵義市中院先後兩次召開審判委員會對該案進行討論 :
案發之前陶某應冉某波電話之邀,專程從龍裡趕往思南,並與冉某波壹起前往湄潭,當晚壹起與朋友吃飯期間並未吵架,半夜睡醒之後陶某因情生恨,臨時動殺心,殺人動機牽強;
若是陶某因其他原因預謀殺害冉某波,應該不會在案發前高調地與冉某波等伍人壹起吃飯;
案發當晚,冉某波與陶某所住的房屋門鎖被毀,為第叁人入室提供條件;
根據現場勘驗、屍檢報告以及現場血跡分布動態,現場發生過搏斗,但陶某與冉某波力量懸殊較大,應該不會形成如此的案發現場,且若陶某與冉某波有過近距離搏斗,無法解釋為何陶某身上無冉某波血跡;
視頻監控顯示,案發後陶某衣衫不整地從小區慌亂離開,還分別告訴了其姐和冉某波的朋友張某,冉某波被入室盜竊的小偷殺害,種種表現不像剛剛殺人並消滅作案痕跡後的狀態;
陶某在逃離現場時沒有帶走凶器而是帶走了自己的手提包和被害人的皮外套,這點不合常理,而陶某在無罪辯解中稱包與皮外套被小偷拿走,與公安機關壹直未找到包以及被害人皮外套相互印證;
4月6日12時,湄潭縣公安局勘驗現場結束後,被害人親屬將被害人屍體運至殯儀館,案發現場實際已被破壞,不能完全排除第叁人作案的可能;
陶某有罪供述中稱凶器是在沙發上拿的,但是據被害人家屬回憶,從未見過那把羊角刀,而且普通家庭壹般很少會出現羊角刀,經過檢測,羊角刀上也沒有陶某的指紋,直接證據不能指向陶某。
經過對諸多焦點問題的討論,合議庭認為該案疑點重重,無法得到合理解釋,不排除有第叁人作案的可能性,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陶某作案,現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
綜上,遵義中院審委會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應宣告無罪。2013年3月25日,遵義中院依法宣告陶某無罪。
張海波現在依然記得,在作出無罪判決時法庭上被害人親屬不絕於耳的咒罵聲。
壹年後真凶浮出水面
案件轉機出現在2014年。時年2月,在湄潭縣看守所裡,在押人員婁某向管教民警反映,與其同壹監室的黎某在與其聊天時透露,黎某曾在湄江鎮求是苑小區殺死壹個人。
彼時,黎某因不服遵義中院對其所犯的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案所作出的判決,上訴後正在等待贰審判決,與婁某羈押在同壹監室。
了解這壹情況後,公安機關立即訊問了黎某。經訊問,黎某供認,2011年4月6日凌晨2時許,他在湄江鎮攜帶壹把羊角刀行至求是苑小區,發現壹對男女進入了壹個沒有門鎖的房屋,於是走到樓頂休息,決定等他們入睡後實施盜竊。在盜搶過程中,將男子殺害,然後逃離現場。
隨後,公安機關在黎某遺棄的電動摩托車後備箱內發現了冉某波當年“失蹤”的皮外套。同時,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在作案凶器羊角刀刃部檢測出死者冉某波和嫌疑人黎某的基因。
2015年12月21日,遵義中院對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某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盜竊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7月19日,在最高法院簽發了執行死刑命令後。遵義市中院對黎某驗明正身,執行了死刑。
貴州高院作出記功決定
2019年3月8日,貴州高院作出記功決定,為遵義中院陶某涉嫌故意殺人案件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張海波分別榮記集體贰等功和個人贰等功。
貴州高院認為,遵義中院在審理該案時,強化人權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證據裁判理念,不放過任何壹個疑點,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作出公正裁決,最終使無辜者免於刑事追究,讓正義得以彰顯,值得全省法院學習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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