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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7-17 | 來源: 加拿大和美國必讀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張扣扣 | 字體: 小 中 大
中美死刑法律相異,償命非良策
同樣是親人被殺,同樣是主動認罪,但張扣扣和霍平斯完全不同的獲刑結果,非常直觀地體現了中美兩國死刑相關法律在條文精神與執行方式上的差異。
眾所周知,美國有關死刑的法律都是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但基本所有的美國州法律都規定,只有犯下極度惡劣謀殺罪行的罪犯才可被判處死刑。
霍平斯謀殺案件的發生地俄亥俄州尚未廢除死刑,因此霍平斯只是獲得了相對較輕的刑罰,並不是無法被判處死刑。

美國各州死刑合法情況,紅色州區死刑合法,藍色州區死刑不合法
然而就算對於可以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法庭也要經過兩個審判階段,才能決定該罪犯是否被判處死刑。
第壹階段是美國法庭陪審團裁定階段。
在美國名揚天下的陪審團制度中,原告與被告需要對由法庭挑選的9位(俄亥俄州數目)美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各顯神通,用各種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方式,分別用可靠的證據說服陪審團被告當事人有罪/無罪.

在此過程中,法庭僅擔任裁判性角色,負責對雙方陳述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校正,避免出現與法律條文相悖的司法行為。
在雙方陳述完畢之後,由陪審團決定被告當事人是否有罪。
如果有罪,則進入量刑階段;如果無罪,則被告當事人就能免於牢獄之災。

陪審團司法制度以其公正公開的執行程序與雙方靈活的抗辯空間兩個優勢,成為美國刑事與民事訴訟流程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就是美國陪審團制度與美國高度重視保護人權的法律條文相結合產生作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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