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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05 | 来源: 正义网 | 有1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学区房 | 字体: 小 中 大
审理中,董秀琴、董青松均确认系争房屋及车位目前市值约450万元。
法院还查明,婚内董秀琴、董青松未办理房产权利登记。在本案开庭前夕,董青松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
离婚合意虚假,财产约定无效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董秀琴、董青松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30日协议登记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董秀琴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了与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记录、董青松的报警记录、旅行行程单,结合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现状,本院对董秀琴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为规避限购税收和贷款政策而办理虚假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无效。对于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予以分割。
关于系争房屋,法院认为,董秀琴、董青松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系争房屋,虽以董青松个人名义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交房至今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5万元,婚后董秀琴也参与共同还贷,故系争房屋实质上属于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出于其他动机办理离婚登记,但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登记离婚之日已经解除。双方对系争房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董秀琴提出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未对系争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开庭前也将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现结合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本院酌情判令系争房屋归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对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记离婚之后,虽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董秀琴自认双方经济开始相互独立,故登记离婚之后的还贷应视为董青松个人的还款。董青松虽否认虚假离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资过5万元,但根据董秀琴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董青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董秀琴称婚前双方财产已经混同,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系争车位,法院认为,系争车位虽然也以董青松名义购买,但购买于结婚之后,故本院认为系争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董秀琴自认主要钱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资部分作为董青松对系争车位的出资贡献因素,在分割系争车位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宝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系争房屋及车位归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董青松承担,董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秀琴上述财产折价款95万元。
“假离婚”隐伏法律风险
国家出台“限购令”后,由于限购令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购房者,有的家庭为了钻法律的空子生出“假离婚”的想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假离婚的现象。其实,生活中,利用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假离婚的,也不局限于购房,还有人为了逃避债务、资产转移、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也会选择“假离婚”。
对此,有关婚姻问题专家指出:
“假离婚”只是民间一种通俗的表达,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个概念。“假离婚”具有法律风险,要小心“假戏真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假离婚与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致,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经离婚登记后,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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