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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05 | 來源: 正義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學區房 | 字體: 小 中 大
審理中,董秀琴、董青松均確認系爭房屋及車位目前市值約450萬元。
法院還查明,婚內董秀琴、董青松未辦理房產權利登記。在本案開庭前夕,董青松將系爭房屋登記在其壹人名下。
離婚合意虛假,財產約定無效
寶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董秀琴、董青松於2011年10月1日登記結婚,2016年8月30日協議登記離婚。在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壹直共同生活至今。本案中,董秀琴為證明自己主張,提供了與董青松的微信聊天記錄、董青松的報警記錄、旅行行程單,結合董秀琴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目前董秀琴、董青松的生活現狀,本院對董秀琴的主張予以采信,確認雙方為規避限購稅收和貸款政策而辦理虛假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系因訂約雙方合意虛假行為而產生,並非對實際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無效。對於董秀琴、董青松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重新予以分割。
關於系爭房屋,法院認為,董秀琴、董青松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系爭房屋,雖以董青松個人名義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直未辦理產權登記,但交房至今雙方壹直共同生活在系爭房屋內,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資5萬元,婚後董秀琴也參與共同還貸,故系爭房屋實質上屬於董秀琴、董青松的共同財產。雖然雙方出於其他動機辦理離婚登記,但從法律上講,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登記離婚之日已經解除。雙方對系爭房屋共有的基礎已經喪失,董秀琴提出對系爭房屋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因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未對系爭房屋作出有效分割,董青松在開庭前也將產權證辦理在自己名下,現結合系爭房屋的登記現狀,本院酌情判令系爭房屋歸董青松所有,由董青松對董秀琴支付的首付款、還貸部分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予以補償。董秀琴、董青松在登記離婚之後,雖仍共同生活在壹起,但董秀琴自認雙方經濟開始相互獨立,故登記離婚之後的還貸應視為董青松個人的還款。董青松雖否認虛假離婚和首付款中董秀琴出資過5萬元,但根據董秀琴提供的相關證據,本院對董青松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至於董秀琴稱婚前雙方財產已經混同,因缺乏依據,本院亦不予采信。
關於系爭車位,法院認為,系爭車位雖然也以董青松名義購買,但購買於結婚之後,故本院認為系爭車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董秀琴提出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准許。董秀琴自認主要錢款系董青松父母支付,董青松父母的出資部分作為董青松對系爭車位的出資貢獻因素,在分割系爭車位時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寶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叁)第10條的規定,壹審判決系爭房屋及車位歸董青松所有,房屋剩余銀行貸款由董青松承擔,董青松於判決生效之日起拾日內支付董秀琴上述財產折價款95萬元。
“假離婚”隱伏法律風險
國家出台“限購令”後,由於限購令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購房者,有的家庭為了鑽法律的空子生出“假離婚”的想法,這是最常見的壹種假離婚的現象。其實,生活中,利用較為便捷的離婚程序,規避法律法規的約束,謀求不正當的利益而假離婚的,也不局限於購房,還有人為了逃避債務、資產轉移、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也會選擇“假離婚”。
對此,有關婚姻問題專家指出:
“假離婚”只是民間壹種通俗的表達,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這壹個概念。“假離婚”具有法律風險,要小心“假戲真做”。“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壹旦領取離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假離婚與真離婚的法律後果壹致,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經離婚登記後,在正常情況下,另壹方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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