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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26 | 來源: eatwithchina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
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治”。
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壹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壹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
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叁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
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占中’”或“違法‘占中’”;
不稱“占中叁子”,應稱為“非法‘占中’發起人”,開展輿論斗爭時可視情稱為“占中叁丑”;
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壹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
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
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50、不使用“台灣政府” 壹詞。
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壹府”(“總統府”)、“伍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
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
對“立法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
對“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
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壹詞。
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壹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
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
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
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
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壹詞可使用於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
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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