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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0-26 | 來源: eatwithchina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台灣與港澳並列時應稱“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
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
不使用“兩岸叁(肆)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
對來投資的台商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70、台灣是中國的壹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壹般不稱“台灣省”,多用“台灣地區”或“台灣”。
71、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72、對台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
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73、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
不得將我中央歷代政府對台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占和殖民統治等同。
74、涉及到台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眾”“台灣人民”“台灣同胞”。
75、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於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
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囯)琉愋笚桗排行榜′^忍岱ā
76、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
涉及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台灣省”。
77、壹般不用“解放前(後)”或“新中囯抽W⑶埃ê螅碧岱ǎ謾爸謝嗣窆埠凸閃⑶埃ê螅被頡耙瘓潘木拍昵埃ê螅碧岱ā
78、中央領導同志涉台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只使用黨職。
79、中台辦的全稱為“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台辦的全稱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可簡稱“中央台辦(中台辦)”“國務院台辦(國台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台辦(中台辦)”。
80、“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
“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
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事長”。
兩個機構可合並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
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81、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系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為“官方接觸”。
這壹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82、對“九贰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贰共識、壹中各表”的說法。
壹個中國原則、壹個中國政策、壹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壹國兩制”加引號。
83、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叁國回大陸”或“經第叁國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台灣)”。
84、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字樣,如對台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台語”歌星,可稱為“台灣閩南語”歌星,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
涉及台灣所謂“國語”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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