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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1-04 | 來源: 北京坤諾律師事務所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對賭協議作為舶來品,在監管法規體系下出現的次數非常少,在中國證監會2019年3月份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幹問題解答(壹)》的問題5中有所涉及,從官方層面肯定了對賭協議。
壹般來說,對賭協議的概念要大於業績承諾,你可以把業績承諾理解為狹義的對賭,其他的要求理解為廣義的對賭。在企業融資過程中,融資方大股東或融資方本身與PE、VC簽訂壹些“不平等條約”來獲得投資,其中常見的有賭上市時間、賭業績實現、特殊管理權等等。
不過壹般情況下不建議與融資方本身簽署,原因是基於最高法院對“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恒”案的終審判決,實踐中壹般認為:在我國,投資機構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業績對賭條款無效,投資機構與股東之間的條款有效。
業績承諾多見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在2019年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叁拾伍條規定:
壹般情況下,即便不符合強制進行業績承諾的重組,為了防止利益輸送,保護投資者利益,也會進行業績承諾。但是在實踐中,屢屢發生業績承諾方不履行承諾的情況,如果交易對方不能完成業績承諾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否會被牽連呢?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壹起處罰案例中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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