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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11-23 | 来源: 夜话中南海 | 有6人参与评论 | 专栏: 香港 | 字体: 小 中 大
2019年11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
最近几日,中共当局各大相关机构密集发声,“强烈谴责”香港高院的裁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香港行政长官的管治能力。胡锡进的《环球时报》又是赶在在第一时间抢接“飞盘”,发表了《香港高院司法僭越,拨乱反正来得及时》的社论。
众所周知,“僭越”一词原本是指地位低下冒用在上的名义或器物等等,尤指用皇家专用的。可见这位胡锡进撰写此篇社论的出发点,就是要抨击香港法官居然未能象他“甘愿为党叼飞盘”的胡锡进一样,本本份份地当好党中央的“奴才”。
胡锡进在他的这份大批判文章中谴责道:“香港高院的裁决严重违反了基本法,形成了普通民众不太容易看懂的司法僭越。对老百姓来说,法院,又是高等法院做出的裁决总会产生权威感,香港高院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一心理,给他们对当前香港局势的错误立场和态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其负面引导作用不容低估。”
胡锡进还批判说:“香港司法体系的运转,很多时候受到了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驱使,而没有做到真正忠诚于法律精神。一些法官更是背叛了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背叛了法律精神和司法职业伦理。司法是止暴制乱的重要一环,但一些法官没有为恢复香港秩序履行他们应尽的责任,他们毫无原则地释放被警察抓捕的暴徒,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信号,使激进示威者们确信从事暴力活动乃至攻击警察都可以几乎没有代价,更加有恃无恐。”
“鉴于香港一些法官不断将错误的政治立场带到司法判决中来”,胡锡进“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更加积极地依法采取各种行动,确保香港的司法在基本法的框架内运转,防止一些法官滥用司法权甚至搞司法僭越。北京无需理睬西方舆论对‘中央政府干预香港高度自治’的诽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特区之内的各种权力都来自中央的赋予。”
言下之意,即使是所谓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是中央想给你就给你,想收回就收回的。
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有自由派学者援引如上条例,批驳中共当局和官方媒体的言论才真正是违反了基本法。理由是香港法院审查和裁定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正是为了维护基本法权威,同时也正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如果按照中共当局所言,那意味着香港高院审查特区法律也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取代了香港的法院,成为特区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显然与现代法理和一国两制都不符合。自由法学者因此认为,胡锡进的《环球时报》居然称香港高院的裁决书“司法僭越”,显然是没有认真学《香港基本法》的缘故。
其实,根据那份早在1990年制订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句就是“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凭这一句,无论是中共当局相关机构的发言人 及胡锡进的大批判文章,全都是“言之在理,有理有据”。
但是,该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接下来的内容则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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