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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06-02 | 來源: Edwin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肆川汶川地震 | 字體: 小 中 大
昨日,昆明兩市民因無法容忍莎朗.斯通的辱華言論,已正式委托律師為其代理訴訟。
今天上午,他們將分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以侮辱罪追究莎朗.斯通的刑事責任,並判令其到災難現場默哀3分鍾,並分別索賠900萬美元精神損失費捐獻災區。這將成為全國首例狀告好萊塢影星辱華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就此事准備提起訴訟的孫先生和王女士都是昆明人。在訴狀中,他們分別寫到:好萊塢女星莎朗.斯通2008年5月24日在法國戛納電影節上,竟然把汶川地震這種自然災害說成是對中國人的報應。這壹惡性侮辱事件發生後,莎朗.斯通輕描淡寫的道歉言語缺乏誠意。孫先生和王女士均表示,盡管自己是壹名普通市民,但當聽到這樣的聲音後,本已悲痛的內心再次受到傷害,作為壹名中國人,尊嚴受到了嚴重侵犯!
於是,他們委托了雲南星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原和王理乾,准備就此事分別提起訴訟。他們在訴狀中提出4項訴訟請求:要求追究莎朗.斯通侮辱罪的刑事責任;判令莎朗.斯通到汶川縣地震現場向不幸遇難的中外公民默哀3分鍾;判令莎朗.斯通向全體中國公民作出深刻的書面賠禮道歉和口頭懺悔;判令莎朗.斯通賠償900萬美元精神損失費(捐給災區)。
代理人李原和王理乾律師認為,莎朗.斯通這種荒謬的、侮辱性的言行通過電波迅速傳遍了全世界,嚴重傷害了全體中國人民的感情,同時也引起了全世界壹切正義良知人士和普通民眾的強烈抗議,影響極為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之規定,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天上午,孫先生和王女士將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洪揚)
莎朗.斯通稱言論被斷章取義
港媒公開完整版駁斥
有報道稱,莎朗.斯通5月29日接受《紐約時報》電話訪問時,堅稱從未道歉,並指地震“報應論”被斷章取義。莎朗說:“我非常難過,壹段10秒鍾被剪輯得很糟糕的視頻,玷污了我超過20年從事國際慈善事業的名聲。這些話絕對不是我的本意,但我確實說了,現在看這段帶子,我好像是壹個徹頭徹尾挑事的人。”
對於莎朗.斯通推卸責任的言論,香港有線娛樂有限公司節目發展及制作副總裁鄺偉茗說:“當時不止香港有線娛樂新聞台(CEN)在場采訪,不知莎朗.斯通所指的香港傳媒是指哪壹間,但現在網上流傳的版本,主要是CEN的版本,除了莎朗講了句粗口(Bull Shit)沒有播出外,壹切均是如實報道。如果莎朗所指的是CEN,我們會要求她公開道歉,否則會對她作公開譴責。”
當日在場采訪的CEN記者鄺凱亮,對事件感到氣憤,他說:“我當時問她對於肆川地震的感受,她的答案令我很憤怒。作為記者,雖然當時心裡難過,但也中立地、專業地完成采訪,至於大家如何看待她的言論,世界各地的報道自有評論。”(王易)
莎朗.斯通:是的,我說錯了話
5月31日14時,莎朗.斯通又通過其公關負責人Cindi Berger,聯絡CNN有線電視再次聲明她的個人立場,“近日有許多關於我在法國戛納電影節受訪的報道。我想直接表明我心中的感受,並終止所有壹切的誤解。是的,我說錯了話。對於這個錯誤,我深感後悔。但這不是我的初衷。我道歉,我並不想傷害任何人。我的壹時失言,引起了媒體的渲染,對於這次事件給中國地震受難者所造成的痛楚,我非常非常地悲傷。”(太陽)-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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