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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20 | 来源: 真辩君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其次,酒店房间是律师的临时住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开门前进行合法通知了吗?案情紧迫到要在夜里非工作时间送达吗?未经允许闯入律师的临时住宅,是否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呢?
再次,律师费是基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涉案,也应当送达律师事务所,而不是直接强行送达承办律师本人。而且,如果都像这样未经法定程序就认定律师费是赃款,等于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危及整个律师行业和辩护制度。
最后,律师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未经合法程序就要求将律师费转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是在滥用公权力挑战整个律师制度,也是对律师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
律界泰斗田文昌老师评论:
律师费作为赃款追缴和查扣的现象具有典型性,近年来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应引起重视,强烈呼吁!这种做法是对律师制度的破坏,如放任其漫延,任何涉及财产犯罪的律师费都可能被列入追脏范围。应呼吁相关部门予以明令禁止。
可见,包头警方查扣律师费的行为,已经动了全国40万律师的奶酪。
再回头看包头案第一季庭审,从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用二审法法院的法庭、公诉人和法官都参加过三长会议应当回避、合议庭应当7人组成、不直播不让旁听、起诉书错误连篇不具备审判条件,到上面说的殴打被告人、骂律师、公诉人受贿,桩桩件件,全部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然而他们就是拒不改正!
可想本案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迈出的每一步是多么的艰辛,难怪14名外地辩护律师只得无奈解除委托。
即使如此,当地办案机关尤嫌不足,还要进一步查扣律师费,矛头直指整个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
但包头以赃款为由查扣律师费,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指出,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商场、医院、饭店、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税务机关等都无力实质审查每一笔款项是否是赃款,不过不以善意为标准切断前后手联系,肆意扩大赃款的范围,那么所有经济活动都无法正常开展,追缴赃款的过程中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人为制造混乱。
有人认为,包头警方的做法,可以说从根本上动摇了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削弱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保障。如果都按照东河区公安分局的做法,那么辩护制度将无以为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诉讼,无异于被剥夺辩护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很难清晰地将合法诉求转化为规范的法律语言,要么牺牲庭审的公正,要么增加庭审的时间成本。东河区公安分局的做法,一旦被效仿,无异于将辩护律师彻底驱出法庭,少了辩护律师这个监督诉讼合法性的重要角色,将极大提高监督地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成本。这样做,会直接动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架空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十年来不懈努力才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将在一夜之间灰飞烟灭。
然而,东河区公安分局查扣律师费的行动仍在深入。据了解,今天上午,他们又给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挨个打电话,下达了同样通知,并称将派人去律师事务所查办。
我们要问,包头案第一季,暴露的到底是谁的底裤?
伍雷老师所说正中要害:
包头方面为何如此高调按照涉案赃款追缴律师费?我想他们不可能不懂这不仅是荒唐的,更是严重违法的。但包头这种看似愚昧的违法,实际上另有算盘。他们是想通过这种方法,警告天下律师,尤其是警告包头案当事人即将寻找第二批律师,他们意图宣示包头案件当事人所付款项已是赃款,没有律师敢收费了,因此当事人家属全中国找不到第二波律师人选,包头顺势法律援助了。如此,我认为,包头打错了算盘!刑事辩护已经进入自干五时代,必将有大批律师自带干粮投入辩护,义无反顾前往包头。且走且看。我老兵朽矣,但向包头案律师致敬!-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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