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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24 | 来源: 环球人物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浙大与罪犯
关于努某某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在7月17日公布的。当时没人会想到,这份声明会引起滔天巨浪。
“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浙大的声明中,不痛不痒的“留校察看”和“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让网友目瞪口呆。
更讽刺的是,近几天哈工大也因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而上了热搜。
因为两名毕业生在考试中作弊,哈工大毫不留情地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毕业生已经获得了某着名互联网公司的offer。
两个热搜放在一起对比,颇具讽刺意味。
而更让人诧异的是,作为中国排名前五的大学,浙大对努某某的“网开一面”并非个例。几年前面对某吸毒学生,浙大给出的处理也是“留校察看”。

据浙大官网公开记录,从2018年至今,浙大曾给出7名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除去努某某案后,其余6名学生中,有3名考试作弊,1名在暑期行窃千元财物,2名因吸食毒品,其中1人在今年1月解除为期一年的留校察看。
有网友戏称,“‘留校察看’是浙大面对犯罪分子的传统艺能。”
除了网友,还有一批人对浙大的处理更加失望。他们就是浙大的莘莘学子。
事件在网络发酵之后,有浙大学生在朋友圈里发了“shame on zju”这个口号。在他们眼中,这是“浙大之耻”。
受舆论压力影响,浙江大学在7月21日重新发布了声明,说明了对努某某的处理是考虑了“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然后表示“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已成立后续调查组”。

留校察看是法外开恩?
在努某某的问题上,不管是罪犯本身还是浙大的处理都让人感觉疑点重重。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的付申律师。
记者: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努某某为何会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判定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法院如何裁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强奸罪是否适用缓刑?
付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要适用分则的规定,还要适用总则的规定。本案中努某某触犯了《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但是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减轻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第24、67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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