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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24 | 來源: 環球人物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浙大與罪犯
關於努某某的留校察看處分是在7月17日公布的。當時沒人會想到,這份聲明會引起滔天巨浪。
“學校給予努某某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浙大的聲明中,不痛不癢的“留校察看”和“到期可以申請解除”讓網友目瞪口呆。
更諷刺的是,近幾天哈工大也因為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而上了熱搜。
因為兩名畢業生在考試中作弊,哈工大毫不留情地做出了“開除學籍”的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壹名畢業生已經獲得了某著名互聯網公司的offer。
兩個熱搜放在壹起對比,頗具諷刺意味。
而更讓人詫異的是,作為中國排名前伍的大學,浙大對努某某的“網開壹面”並非個例。幾年前面對某吸毒學生,浙大給出的處理也是“留校察看”。

據浙大官網公開記錄,從2018年至今,浙大曾給出7名學生“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除去努某某案後,其余6名學生中,有3名考試作弊,1名在暑期行竊千元財物,2名因吸食毒品,其中1人在今年1月解除為期壹年的留校察看。
有網友戲稱,“‘留校察看’是浙大面對犯罪分子的傳統藝能。”
除了網友,還有壹批人對浙大的處理更加失望。他們就是浙大的莘莘學子。
事件在網絡發酵之後,有浙大學生在朋友圈裡發了“shame on zju”這個口號。在他們眼中,這是“浙大之恥”。
受輿論壓力影響,浙江大學在7月21日重新發布了聲明,說明了對努某某的處理是考慮了“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然後表示“高度重視網上反映的情況,已成立後續調查組”。

留校察看是法外開恩?
在努某某的問題上,不管是罪犯本身還是浙大的處理都讓人感覺疑點重重。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江蘇金易律師事務所的付申律師。
記者:我國《刑法》第236條對“強奸罪”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叁年以上拾年以下有期徒刑。努某某為何會被判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判定的條件是怎麼樣的?法院如何裁定“不致再危害社會”?強奸罪是否適用緩刑?
付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僅要適用分則的規定,還要適用總則的規定。本案中努某某觸犯了《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規定,但是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減輕情節,根據《刑法》總則第24、67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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