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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7-24 | 来源: 环球人物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同时,努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努某某才会低于最低法定刑判处一年六个月。
这种适用缓刑的规定本身并无争议,因为它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所有的罪名,不只是强奸罪。但是在具体个案上,可能会因为认识不同而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本案。
记者: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处置依照相关校规,这在法理上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又是依据什么制定的呢?
付申:《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依据是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开除学籍,并非“应当”开除学籍,在具体的处理尺度上,学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情况也正如申律师所说。在浙大发布的公告中,已经明确说明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里有‘被判有期或缓刑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换句话说,在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两个按钮面前,浙大按下了从轻处罚。但这并不违反规定。
记者:针对后续爆料者称正在收集努某某的其他犯罪证据,如果这些犯罪事实成立,那么缓刑期间的努某某又会面临什么惩罚呢?
付申:如果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性侵猥亵他人,首先是要撤销缓刑,也就是说要先把努某某收监,然后等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的判处的刑罚一起执行。
也就是说,本来考验期满,努某某原来判处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就不需要执行了,但是因为他被撤销缓刑,这一年六个月不但要继续执行,而且要和新罪判处的结果一起执行。
目前,全社会的目光又重新聚集到了浙大身上。希望浙大能尽快公布“彻查结果”,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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