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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05 | 來源: 中國經濟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其次,本案中,賓館未登記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為並非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其不應承擔補充責任。
再次,受害女子已經成年,成年人應是自身安危的第壹責任人。女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知事物的能力,其自非正常渠道購買“笑氣”並吸食,因此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並駁回王萌萌父母的壹審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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