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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23 | 來源: 綜合新聞 | 有7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曲婉婷 | 字體: 小 中 大
2014 年 9 月,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張明傑因涉嫌濫用職權等罪名被逮捕,該案歷經 6 年,仍在審理階段。
6 年間,曲婉婷每年都要在社交媒體上為母 喊冤 。
9 月 22 日,她又發文稱 6 周年無果 ,還表示 保持壹顆相信正義的心 ,引發壹眾網友暴怒。

憤怒之余,也有網友指出,為何張明傑還未宣判就羈押了 6 年多?這符合法律規定麼?
當然符合。
但在解釋之前,需要先從法律規定說起。
對於刑事公訴案件,壹般都要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叁個階段,公檢法叁部門各管壹個階段。
在這期間,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先關進看守所的。
當然,有期限限制,而且叁個階段的規定都不同。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逮捕,意味著羈押的開始。
那麼,期限是多久呢?
最長是 7 個月,但特殊情況下,可以無限延長。
原則上,羈押期限為 2 個月,若案情復雜,則可以延長 1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若案件存在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 的情形,則可以再延長 2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
若案件屬於 可能判處拾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還能延長 2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
這都沒完,如果是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可以無限延長(《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所以,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限為 2+1+2+2+X=7+X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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